贵州省金沙县一桩涉黑案其罪名控辩不一

财经   来源:法治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05-11 12:32:03
  日前,贵州省兴义市一刑事案件在金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交由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义
 
  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3日将案件移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9月26日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起诉。该案涉及嫌疑人30多人,涉嫌犯罪罪名众多,开庭后控诉方和几十位辩护人就本案
 
  定性为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名争辩激烈,控辩不一,各持一词。
 
  该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冬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何某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于2019年8月1日补充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案件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交由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9月26日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起诉。日前,金沙县人民法院对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起诉称:被告人赵某冬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主要查明:2012 年至2014 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冬纠集王某金等人以赌为生。期间,赵某冬与他人合伙开设"黔西南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与龙某海合伙入股兴义市"某娱乐会 所"(以下简称"某酒吧" ),赵某冬利用投资公司资金,在酒吧、投资公司、某农庄等多地轮流开设赌 场、聚众赌 博、抽头渔利,并安排人员管理赌 场,同时在赌 场内高利放贷,牟取高额利益,团伙逐渐形成。
 
  2014年4月15日,赵某冬为将赌 场所放高利贷"码钱"合法化,方便追债,与杨某力口合伙在兴义市中兴二街14 号注册成立"黔西南州锦洪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洪公司"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业等信息咨询服务,实际上系赵某冬等五人合伙开设的小额贷款公司。
 
  锦洪泰公司成立后,赵某冬影响力日益增强,多人均跟随赵某冬做事。2015年9月11日,赵某冬、杨某合伙注册成立"黔西南州通达某州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通某达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等设备批零兼营,实际同为小额贷款公司。赵必冬使用鑫汇公司、 通达公司的资金,带领王某金等人大肆开设赌 场、抽头渔利,同时在赌 场内高利放贷,牟取高额利益,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暴力讨要码钱、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王某兴等陆续融入该团伙,人员相对稳定,逐渐发展形成了以赵某冬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某金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杨某华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以杨某力等人为一般参与者,以通达公司为据点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形成了一系列不成文的帮规帮矩。
 
  2016年,赵某冬投资入股娱乐行业。赵某冬在投资"兴义市苏格某斯娱乐会 所"期间结识房东吴某坤,并通过邱某介绍认识煤老板冯某晋,后赵某冬拉拢冯某、吴某一起合伙投资开设"兴义市某克主题量贩娱乐会 所"(以下简称"JK" KTV),并拉组织成员入股。为谋取巨额利润,被告人在"JK" KTV引入有偿陪侍服务。"JK" KTV开业后,赵某冬犯罪组织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组织成员的活动据点由通达公司转移到"JK" KTV,并逐步吸纳了被告人何某付等人。期间,赵某冬积极为组织成员摆平各类事端,在组织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后积极协调善后,并利用其关系网络进行庇护,拉拢、腐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公职人员,逃避法律制裁。在此期间加入的组织成员中,王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何某付等人为一般参加者。为进一步类养组织成员,赵某冬根据各组织成员的能力和特长分别安排到其经营或入股的公司工作,入股分红,领取工资。同时,赵某冬利用其在赌 场行业的影响力和威信,默许被告人唐某友等人以组织名义四处开设赌 场、放码,并到其他人开设的赌 场内放码、收取保护费。赵某冬小名叫"东坡",其组织成员动辄抓人殴打、拘禁,手段凶残,被害者敢怒不敢言,人称其为"东厂帮"。
 
  自2012年以来,赵某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 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工程项目等,并对兴义市及周边区域内的赌 场、对兴义市神奇东路娱乐场所男性陪侍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通过开设赌 场、高利放贷、有偿陪侍、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发放组织成员的工资、请成员吃喝、出资摆平各类事端等,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兴义市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针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众多辩护人认为:赵某冬的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
 
  辩护称,根据案卷的相关证据显示,以赵某冬为首的一伙人不符合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其中,“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其他三个特征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共同催生的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特征。既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是上述四个特征的有机统一,那么上述四个特征的认定都应严格把握,任何一个特征认定上的松懈,都会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适当拔高。所谓“非法控制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无论是“称霸一方”“一定区域”“一定行业”的概念,还是“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等术语,都具有浓厚的规范色彩,因概念不明确,词义解释空间大,司法人员往往不好准确把握。
 
  为了明确“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标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会议纪要》)、2015年《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系列指导性案例都一直试图将上述特征解释得更具体、更容易把握。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没有疑问的是,“非法控制特征”认定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而且,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既然刑法明确规定为“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那么严格贯彻同质解释原理,这里的“重大影响”应当与“非法控制”具有相当性。“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实质都是支配,强调的都是犯罪行为对一定地区或特定行业社会关系的控制力、支配力和影响力,只是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需要结合组织规模、存续时间、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强度、组织经济实力及行为造成后果综合判断。即便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如果组织缺乏对一定地区或行业的控制力,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控制特征”。
 
  结合本案,虽然以赵某冬为首的团伙存在有一定的时间,但是根据案卷显示,其并没有在兴义市的娱乐行业形成控制力,兴义市有这样的娱乐场所近五十家,JK.KTV仅仅是其中的一家,赵某冬不可能也没有这样的能力去控制兴义市的娱乐行业,对其它行业的控制也无从谈起。可见赵某冬组织的非法控制性。
 
  赵某冬和他人合伙投资开设“JK”KTV,三人是正常的合作经营活动,有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发放的正常的牌照,KTV本身就是一个娱乐场所,出入鱼龙混杂的人员,该案涉案人员都是年轻人,平时喜欢聚集在娱乐场所娱乐,何来赵某冬就是为了发展壮大该团伙把人聚集在JK.KTV之说。“JK”KTV是赵某冬等三人筹资1750余万元成立的,不能推断为是特地为了黑社会成员聚集地开设的地方。
 
  根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判断行为人是否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键在于对“参加”行为的认定。
 
  按照《纪要》的规定,无论是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都要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这不仅是一个必要的主观意志要素,而且是判断“参加”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主观上并无加入意图,客观上也不受犯罪组织领导和管理,因被纠集、雇佣、收买、威逼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和发展,传统黑社会组织通常所具有的“加入仪式”也在逐渐简化。一般而言,“参加”行为是否完成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思想一致作为判断标准。常见情形如下: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日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简言之,“参加”行为虽然可以从形式上简化,但双方必须就“是否参加”和“是否批准”达成实质上的一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如果真没有黑社会,这不是把好人当成坏人给办了?对于一个一般犯罪,也把他当成黑社会给办了?这是不可以的。”“我们这些机构都带着‘人民’二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都是为了人民幸福,不是黑社会被打成黑社会了,这样怎么实现人民幸福?”他表示,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最高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逮捕的时候,必须弄清楚,不是黑社会的,就不能按照黑社会批捕。不是这个犯罪,就不能按照这个罪名起诉。
 
  赵某冬团伙组织,究竟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待金沙县法院最后的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wmshcm.com/zixun/s9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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