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可办展期最长可延长至30年

财经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06-02 09:00:24
  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可办展期最长可延长至30年
 
  5月29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印发《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变更及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变更及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的办理条件、流程、所需资料等事项。据了解,今年3月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新增了展期做法,明确在正常还款周期内,可申请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可办展期最长至30年。
 
  记者从市公积金中心了解到,公积金贷款申请展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展期后年限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二是展期后年限不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三是展期后年限不超过30年;四是组合贷款的,须征得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五是办理了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且仍在保证期内的,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六是每年度(按自然年计算)只可以办理一次期限变更,变更后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申请期限变更时的缴存基数)的规定供收比例。
 
  据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借款人、抵押房屋抵押人只需备齐所需资料,就可以到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展期。
 
  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先征得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由银行出具《展期变更同意书》后,携带其他相关资料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购买一手房申请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贷款的(即先发放贷款后办理抵押的),仍在保证期内的(未办出不动产权证的),需先征得开发商同意,由开发商出具《展期变更同意书》后,携带其他相关资料到公积金贷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市公积金中心提醒,借款人、配偶如属于异地缴存职工,办理展期时还需携带《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在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展期变更后,要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一个月内或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后三个月内(两者孰长者为准)及时配合银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权变更登记。另外,申请组合贷的市民,如果公积金贷款申请了展期,那么要确保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抵押期限必须同时变更,且变更年限一致。
 
  【相关链接】办理展期所需资料(据公积金官网)
 
  一、到贷款银行办理展期变更所需资料
 
  1.借款人、抵押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要将配偶的缴存基数纳入供收比计算的必须提供);
 
  3.结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将配偶的缴存基数纳入供收比计算的必须提供);
 
  4.《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异地缴存职工提供,否则不用提供);
 
  5.《展期变更同意书》(受托银行使用)原件(组合贷款的须提供,否则不用提供);
 
  6.《展期变更同意书》(开发商使用)原件(在保证期内的须提供,否则不用提供)。
 
  二、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所需资料
 
  1.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企业与业主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发出纸质的提交原件;只领取电子证照的,系统获取免提交);
 
  (4)商品房买卖合同(非网签的提交原件,网签的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5)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只领取电子证照的免提交);
 
  (6)不动产附图(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免于提交):①房产分户图;②宗地图(2016年7月1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
 
  (7)税务部门纳(免)税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核验的,免于提交)。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需要提交如下对应资料:
 
  (8)委托办理的:委托书;
 
  (9)买方就不动产设定抵押,将抵押贷款用于支付房价款,需提交:①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债务履行期限栏按变更后的年限填写);②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债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可通过系统获取信息的,免于提交);③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系统共享获取,免提交);已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的:《商品房他项权证明书》(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后,由银行自行作废,免提交);
 
  (10)《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以系统共享获取的为电子档案材料,不另行收取纸质材料)。
 
  2.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债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5)《抵押权变更登记协议书》。(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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