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歌曲“无价之姐”被诉抄袭“跟我出发”遭索赔200万

娱乐   来源:腾讯网  责任编辑:天下  2021-11-29 17:01:20

  近日,《跟我出发》曲作者董赫男与快手、李宇春及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公开。

  原告董赫男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快手平台删除含有抄袭内容的《无价之姐》副歌部分的音频、视频,并向3被告索赔200万。

  【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索赔200万】

  九派新闻通过民事裁定书了解到,原告方诉求包括: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快手”平台中含有抄袭内容的《无价之姐》副歌部分的音频、视频;

  2.被告就其涉室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头版刊登致歉声明,并在“快手”平台首页连续一周刊登致歉声明,向董赫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三被告共同赔偿董赫男经济损失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为:董赫男是音乐作品《跟我出发》的曲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是中央电视台知名综艺节目《欢乐中国行》的主题曲,2004年由董卿首次演唱发表,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传唱度。

  快手公司经营的“快手”平台上所提供的《无价之姐》30秒的音频,截止2020年9月29日该30s音频已被72.5W人作为背景音乐拍摄短视频使用,所拍摄的短视频被广泛传播、分享,累计播放量近百亿次。该30秒音频为《无价之姐》的副歌部分,该部分与董赫男作品的副歌在音符旋律组成、乐包构成、和弦链接上基本一致,主观听觉感受也基本相同,已经与原告的音乐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不能证明作品已在线发表】

  九派新闻注意到,李宇春所在的经纪公司,被告方黄色石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一、董赫男提交的证据及起诉状,不能证明其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已“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

  二、根据文义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所述被侵害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应当是属于(已)“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而董赫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跟我出发》是已“在线发表或者传播”的作品。

  三、即使将“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解释为侵害“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中的“发表(权)或者传播(权)”,董赫男主张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也超出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部分侵权纠纷依然无管辖权。

  四、北京互联网法院应将本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企查查App显示,李宇春公司对此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李宇春公司主张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

  九派新闻注意到,《跟我出发》是央视综艺栏目《欢乐中国行》的主题曲,由主持人董卿演唱。发行时间是2004年10月10日,由董赫男谱曲。

  《无价之姐》是由李宇春作词,孙侨志作曲,李宇春演唱的歌曲,于2020年6月18日发行,是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的主题曲。

  2021年1月23日,该曲获得第二届腾讯音乐娱乐盛典年度十大金曲奖。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原标题:李宇春歌曲《无价之姐》被诉抄袭《跟我出发》,索赔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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