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是“有违契约精神”还是“缺乏法律意识”

跟踪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天下  2021-11-29 11:40:26

  原本为投资项目共同出资合作的甲(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乙(李某某)双方却因为乙方的一纸诉状,导致双方剑拔弩张。甲方更是认为,双方是因为看好项目,共同开展的项目合作,且自己已把对目标公司33%股权中的8%转让给了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代乙方持股。甲方称,后项目因城市发展方向的变化而停建,本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亏损,但乙方却不是这样,不仅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还要主张利息并要求赔偿,这一行为“明显有违契约精神”。实际上,就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效力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起因:双方共同出资开展项目合作

  2021年11月23日,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萍出示了一份双方签订于2017年9月28日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称,鉴于甲方中标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总承包,甲、乙双方自愿共同成立联合体,对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项目(下称“客运中心项目”)进行施工,并本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精诚合作的信赖原则,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2000万资金作为投资款。甲方自愿将所持有的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有限公司33%中的8%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代持。双方同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合作协议书》的附件。“如果按照正常的项目建设,这个项目将获得巨大的利益,也正是因为双方对项目的信任,所以才会开展上面的合作。事实上,鉴于当时项目的利益客观,转让部分股权是甲方让渡了很大的利益。”陈萍如是说。

  转折:项目因停建乙方索要投资款

  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萍说,事实上,在双方参与客运中心项目建设一段时间后,2018年3月14日,客运中心项目因市政规划调整停建。照理说,因为共同投资开展项目合作,按照收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原则,项目停建后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由投资双方共同承担。“但乙方不但没有承担,还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甲方索要2000万元投资款、600多万元的利息和损失赔偿款400万元。”说到这些话时,能感受到陈萍有些不甘,“李某某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背了《民法典》最起码的诚信和公平原则”。

  陈萍说:“我们和中海外国有资本运营(成都)有限公司一直有着长期友好的合作,中海外国有资本运营(成都)有限公司向我们推荐了李某某,说他是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我们对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也有所了解,认为大家一起合作,不论是从资金上还是从管理上都能够实现共赢。当然,因为他们向我们转了投资款,从权利互等的角度出发,我们也转让了部分股权给他们,总的说来,大家是公平的交易,也是相互的信任。”“同时,作为项目合作,虽然能够预见这个项目肯定赚钱,但大家的初衷也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毕竟,任何投资都是有投资风险的,没有稳赚不赔的事情。”陈萍说。

  表达 :签约不具备资质且有违“契约”

  在《合作协议书》签订时,签约双方是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当时说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后面再盖章,李某某便在“乙方代表人”处签了字。后来,2000万元投资款也是从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入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陈萍说,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直认为是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与己方合作。“李某某也一直强调这个公司其实是他的。”陈萍说,但结果,李某某却是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这也影响到了合同的最终效力。

  法院审查后认为,客运中心项目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定合同无效。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客运中心项目是市政重大项目,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政府部门发了红头文件,确认该项目因为地理特殊的情况定为抢险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先施工后补齐施工许可手续。且诉讼时,因为项目不再进行,当然也不可能再取得相关的许可手续。““而且合作协议事实上是一个股权转让协议,是对双方共同投资进行项目合作的一个约定,资金投资和项目施工是协议的两个部分,退一步讲,即使施工协议部分无效,投资协议也应为有效。” 陈萍说。

  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称,乙方(李某某)投资客运中心这个项目,提前考查过,并且把所有的原始资料都领回去经过其公司的技术人员和专家都一一审查过,然后再进行投资,“且甲方投资一直未中断,截至2018年3月14日正式停止投资”。陈萍说,乙方把甲方告上法庭,称合同无效索要投资款。“合作不能有违契约精神!”陈萍说,作为守法企业,他们希望有一个公平的对待!

  律师观点——

  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高婕律师认为: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记载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的磋商和协议的表达至关重要,一定要将双方协商好的内容记载在协议中,不要以为双方说好了,不会发生问题就忽略协议的条款。事实上,我们很多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协议约定的模糊性、不完整性导致的。比如,一方说想买花,另一方说想买的是玫瑰花,那么到底是什么?于是就发生了争议。所以我们一定要在协议中约定好,不怕多写几句,但是一定要写清楚,写来没有歧义。同时,无论协议的名称是什么,双方在协议中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才是最重要的。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明确表示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那就是显著的合作协议,签约以后如果发生任何商业风险,都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同时,即使认定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应当区分导致无效的原因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从而确定各方对无效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一、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案涉项目发包给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荣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二、因市政规划调整,工程开工建设后停工。

  三、后李某某起诉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合作协议书》无效,并索要投资款、利息、赔偿金。

  四、一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存在股权转让和建设工程分包等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案涉项目未取得、事实上目前也无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应属无效。鉴于协议对分包的约定实际上对《合作协议书》至关重要,因此《合作协议书》亦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涉及到案涉项目的施工,因李某某未取得资质,双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部分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案涉项目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不是合法存在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法律关系的无效导致了《合作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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