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国内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2-11-17 08:42:29

  东莞出台《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11月14日,东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强化涉林执法监管,助力林长制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共同建设和维护好我市森林生态环境。
 
  意见明确了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组织架构以及具体的工作机制。据介绍,“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就是充分发挥林长在生态环境资源的森林资源保护、红树林保护、林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森林灾害防控等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检察长在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作用,密切全市检察机关与市林长办的协作配合,把环境公益诉讼与落实林长制结合起来,形成森林监管保护合力,共同守护林业生态安全。
 
  该项工作机制聚焦森林资源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重点围绕毁林违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毁坏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组织体系基础上,根据市级林长的责任分工,由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资深检察官分别担任我市六大林长责任区域(松山湖区域、旗岭山区域、大岭山区域、华阳湖区域、黄旗山区域和银瓶山区域)的责任区域市两级院检察长(检察官),对应联系各责任区域督导责任单位,挂点联系各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林长责任区域检察长(检察官)专项监督活动,开展联系监督协作配合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工作机制、日常联络机制等四大机制。在办案协作时,各级林长、林长办及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可能的涉林问题线索,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并移送。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线索,如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根据职能实施法律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林长办。对于互相移送的问题线索,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日内向移送方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意见》还细化了双方在信息共享、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方面的工作,例如,检察机关每半年通报涉林案件办理情况,市林长办每半年通报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市级林长、检察长每半年要对相应市级林长责任区域开展不少于一次巡林工作;全市检察机关与市林长办原则上每半年共同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双方互相邀请对方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互派人员授课;共同开展送法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走访宣讲、派发宣传册等。(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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