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仰恩基金会遭一村民寻衅滋事导致无法运营

国内   来源:法制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1-07 17:33:41
  日前,福建省仰恩基金会副理事长吴丽云给记者打来电话,称由仰恩基金会创办的泉州市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一名叫吴国华的人鼓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围攻厂区;仰恩基金 会创办的仰恩大学食堂也被吴国华强占;吴国华还鼓动村民联名上访,刻意制造混乱,因此导致仰恩基金会以及下属企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公司员工虽然多次报警,但是均无果而终。
 
  据吴丽云提供的材料显示,泉州市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8月,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资金来源为集体投资30万元,即由仰恩基金会出资30万元成立该公司。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为:本企业进行年终决算,除了缴纳各项税收外,所得净利额为三金积累占10%(指公司负责人:吴善炳、吴国华、吴连成),集体占90%(指仰恩基金会)。
 
  公司成立以后,公司法人以及股东屡经多次变更,截止到2006年8月之前,公司出资人为仰恩基金会124.36万元,吴国华1.27万元,吴连成1.27万元,公司法人代表为吴连成。
 
  2006年8月3日,公司法人以及股东再次发生变更。吴连成、吴国华自愿将各自持有的泉州市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1%股份(1.27万元的出资额)以1.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惠,林惠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吴连成、吴国华。至此,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林惠,出资人变更为林惠2.5万元,仰恩基金会124.36万元。


 
  据吴丽云讲,吴国华在将股权转让出去以后就开始反悔,2016年7月13日,吴国华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确认2006年8月3日《泉州市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判令确认2006年8月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林惠(被告)返还吴国华(原告)所持有的泉州市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1%股权并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转还手续。
 
  吴国华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是:第三人泉州市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1987年8月17日注册成立,吴国华系该公司股东并持有1%的股权,为了支持仰恩大学的发展壮大,长期以来投入了大量的心血,也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2003年吴国华因故离开第三人后,没有再参与第三人的经营管理活动。2015年12月1日,吴国华查询第三人工商档案时,才发现林惠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8月3日通过伪造吴国华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将吴国华名下第三人1%的股权转至被告自己名下占为己有。吴国华曾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是经济纠纷,告知吴国华提起民事诉讼。为维护吴国华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吴国华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4日,吴国华又突然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以林惠提出庭外和解且吴国华也愿意,洛江区人民法院同意其撤诉申请并下发(2016)闽0504民初1439号《民事裁定书》。
 
  吴丽云告诉记者,无论是吴国华起诉还是撤诉,其母亲林惠以及泉州市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均毫不知情,从未收过任何法院通知书或文件。连法院的开庭传票和后来的《民事裁定书》都没有收到,至于跟吴国华庭外和解一事更是无从谈起。其母亲林惠知道吴国华对其提起诉讼是在吴国华冒充仰恩基金会理事前往福建省慈善总会调取仰恩基金会的档案以后才发觉的。
 
  据吴丽云讲,2017年5月24日,即吴国华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同一天来到福州市,吴国华冒充仰恩基金会理事,持盖有伪造仰恩基金会公章的介绍信前往福建省慈善总会调去仰恩基金会的有关档案。在吴国华调取档案后不久,仰恩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又持介绍信前往福建省慈善总会调取资料,福建省慈善总会的工作人员感到很奇怪,问仰恩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前几天你们刚安排人员来调取档案资料,怎么又来了?”经该工作人员辨认吴国华所持介绍信后发现,吴国华所持介绍信的公章与仰恩基金会现在使用的公章无论是公章的纹路,还是大小均存在明显差别,应为伪造章。仰恩基金会的律师认为吴国华的行为已经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


 
  仰恩基金会立即安排律师向福州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警方立案调查。吴国华非法调取仰恩基金会档案别有企图和目的。为此, 仰恩基金会安排人员到法院查询吴国华调取档案的目的,至此才得知吴国华起诉林惠一事。
 
  据吴丽云讲,获悉仰恩基金会报案对其调查后,吴国华就持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1987年8月成立时的公司章程鼓动村民说,章程上约定的利润额90%归集体所有,指的是归村集体所有,利润是村民的,他本人也还持有10%股份,并欺骗村民说他拥有吴庆星先生家族在泉州所有企业的10%股份。吴国华鼓动洋坑村民跟他一起去找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讨要说法,并联合村民将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属下的鸭场大门用铁链锁住,不让公司的车辆和工作人员出入,公司生产被迫停工,损失惨重,尽管公司员工多次报警,但警察以这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吴国华还承诺,只要参与围堵鸭场的村民,由他给每个村民100元的现金报酬。


 
  吴丽云认为,吴国华的如此做法,完全是在寻衅滋事,打击报复。因为在1987年8月仰恩经济发展公司成立时的工商登记申请表上就已经表述的非常清楚了,出资方式是集体出资,也就是仰恩基金会出资,村集体没出一分钱,何来的利润分配?所以说,章程里所说的利润集体占90%,自然也就是指的仰恩基金会,而不是村集体。如果利润归村集体的话,这么多年来,早就有村委会的成员来提及这件事了,而不是由吴国华来说这事。吴国华之所以鼓动不明真相的村民闹事的还有一个原因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吴国华曾在吴丽云的父亲、著名爱国华侨吴庆星先生创办的仰恩基金会工作过。出于对同乡的信任,吴庆星先生安排吴国华负责仰恩大学等学校和仰恩基金会的采购包括原料,不料吴国华在负责学校和仰恩基金会采购的过程中,吃拿卡要,大肆贪污,搞得学校师生怨声载道。2003年吴国华被学校教职工举报后,警方开始对其立案调查,发现他在多处拥有很多物业。吴国华闻讯而逃,一度躲到外地多年不敢回来。也正是因为这件事,让吴国华一直耿耿于怀,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吴庆星先生去世以后,吴国华也就自然而然的将矛头指向吴庆星先生的家人。
 
  吴国华将仰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属下的鸭场大门锁上以后,将目光又瞄准了仰恩大学的新校区学生食堂,吴国华将食堂的管理人员赶走,把食堂的门窗、厨具砸坏,又将食堂大门用铁链锁上。吴国华还鼓励村民过去抢占学校食堂,并承诺给村民免一年的水电费和房租。令人奇怪的是,仰恩大学的主要领导对吴国华的行为采取了默许纵容的态度。
 
  吴国华还带头破坏仰恩村和仰恩大学整体环境和规划,大肆搞违章建设,违法开设钟点房和酒楼;带头破坏学校和村庄四周绿化带,开垦耕田种蔬果和养畜,行为恶劣。他还鼓动村民跟随,而大学领导层和镇政府则视为不见,令情况极度严峻 。把原本美丽幽雅的环境变得面目滄桑,令人心痛。违建潜在消防危机,陜窄的道路使消防车难以通过。吴国华还在仰恩村誤导村民并鼓动他们签字,说村民也有仰恩大学的股份。
 
  知情人士透露,吴国华最近又放出风来,说如果一周内仰恩基金会领导的答复不能令他满意的话,他就联合更多的村民签名去省里告,并率领村民围堵公司总部、鸭场等,还要拆卸鸭场内设备。
 
  吴丽云告诉记者,吴国华之所以敢如此肆无忌惮地这样做而得不到任何惩处,是因为他的行为得到了仰恩大学实际负责人程如平的默许,程如平之所以为其充当保护伞,目的就是为了让吴国华制造混乱局面,给仰恩大学的董事会改革制造障碍,以达到学校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律师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以上法条不难看出,吴国华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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