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意见

科技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1-20 09:46:45
  《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意见
 
  日前,东莞市法制局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办法》拟规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属于公共资源的社区回收亭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
 
  东莞市商务局透露,为了制定《办法》,该局委托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对东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征求了各镇街、部门和行业的意见基础上制定的。
 
  记者发现,《办法》共7章38条,除了涵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明确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及具体设置禁区外,还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准入备案要求、经营规范要求、特殊物品回收登记、运输处置要求、禁止回收物品及违规经营行为等。力求进一步推动东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立,《办法》拟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
 
  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村改居住宅区,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在回收经营管理方面,《办法》拟规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属于公共资源的社区回收亭、回收站、分拣交易中心和利用基地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
 
  《办法》提出,回收废旧金属的回收企业经营者,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并如实登记存档。如有违反,将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办法》拟规定,流动回收人员与有证回收站点进行双向选择。(记者 戴双城)(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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