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投资商请求司法公正,防止错案发生

国内   来源:重播新闻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1-29 11:20:33
  2017年9月,网上流传的一篇题为“绥化市中级法院被投资商实名举报涉嫌枉法判案”的文章,引起广大网友的高度关注。深圳市嘉洲田天然五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兆华告诉记者,此案件于2016年12月15日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至今将近一年之久,还未做出判决。黑龙江省高法为何受理时间拖延如此之久又迟迟未有判决呢?
 
  案件起因——绥化市工商局一错再错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导致行政诉讼
 
  深圳市嘉洲田天然五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公司)董事长谭英于2011年3月,在香港招商引资会上应黑龙江省政府及当时省主要领导之邀来黑龙江考察投资。
 
  2012年8月17日,谭英以所属的深圳市嘉洲田天然五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独资法人股东投资成立了绥化嘉洲田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化公司),在绥化市工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谭英。公司成立后,着手项目规划、投资申报等事宜。
 
  2014年5月26日,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宋兆华前往绥化市工商局查询并复印交易中心工商档案,发现原公司董事长及法人谭英的私人律师郑少铿在暂时保管公司公章期间勾结案件第三人深圳市嘉洲田财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控股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伪造绥化公司和绥化公司股东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在绥化市工商局将绥化公司作为绥化公司的独资法人股东身份非法变更的事实。宋兆华随即向公司汇报并采取措施,在绥化市日报登报声明绥化公司公章作废,并向黑龙江省工商局及绥化市工商局申诉并提起行政复议。万没想到的是,绥化市工商局竟然在变更异议申诉期间,于2014年7月30日再次受理案件第三人公司员工庞某伪造谭英签名的变更申请,将绥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英违法变更为案件第三人公司员工韩光,导致深圳投资公司资产被第三人公司侵吞。
 
  2015年12月深圳市五谷投资公司在投诉无效下,依据绥化市工商局书面下达的不予受理申诉裁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伦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绥化市工商局行政违法
 
  2016年5月16日,海伦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国家工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事项设计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告绥化市工商局在对关系到原告投资公司重大利益的股东变更时,在未通知、也未与原告投资公司核实,受理的股东变更申请不是法人本人签名,且变更申请要件之一《公司章程》未有法人谭英签字情况下就给予股东变更。综上,被告绥化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告投资公司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工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绥化嘉洲田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
 
  案件经历一审原告胜诉—第三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原告又胜诉— 一审被告和第三人又上诉,绥化市中院 最后违法作出原告败诉的二审终审判决反复过程
 
  一审判决后,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审被告)和财富控股公司(一审第三人)、以及变更后的绥化公司均表示不服,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一审判决被告和第三人败诉,被告和第三人又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2月3日绥化市中院作出违法的终审判决。
 
  绥化中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履行了审慎的审查义务。上诉人绥化嘉洲田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虽然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提交给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档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谭英的签名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英亲笔所签,但被上诉人深圳市嘉洲田天然五谷投资有限公司,对在二审庭审中案件第三人提交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刷的2013年12月2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中谭英的签名均是谭英本人所签无异议,故可以确认谭英对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明知却未提出异议,且在该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谭英又以该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从事了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深圳市嘉洲田天然五谷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诉人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5日对绥化嘉洲田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深圳市五谷投资公司对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绥化市工商局行政违法一案终审判决结果不服,于2016年12月15日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行政庭提起再审,黑龙江省高院行政庭受理该案后,由马鸿达法官主审。2017年1月17日,黑龙江省高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至今,黑龙江省高院未下判决。
 
  深圳市嘉洲田天然五谷投资公司总经理宋兆华手拿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黑12行终54号二审裁决对记者说:二审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是典型的法官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一:该终审判决首先程序上就是违法判决。2016年9月23日,深圳市嘉洲田五谷投资公司收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中止诉讼的裁定书。中止裁定书内容是: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也就是说自2016年9月23日起该案件就已经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于中止诉讼状态,绥化市中院再没有恢复诉讼审理程序,案件也再没有进入恢复诉讼审理状态。没有恢复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是如何作出终审判决的?绥化市中院于2016年12月3日突然作出的终审判决就是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二:绥化市中院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内容是:因法律适用问题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那么绥化市中院是向黑龙江省高法请示还是其他机关?黑龙江省高法或者其他机关是如何批复的,绥化市中院既没有按法定程序给予恢复审理程序,也没有在判决书下达之前或在下发的判决书中向当事人释明上级法院或有权利机关如何对法律适用问题给予答复的。绥化市中院是否按照送请机关的批复作出的判决无从得知。如果绥化市中院对自身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是按照有权解释机关的批复作出的终审判决,那么绥化市中院引用最高法院《会议纪要》作出的与有权解释或者确认机关相违背的判决就是违法。
 
  事实和理由三:中共黑龙江省委于2016年11月29日公示推荐黑龙江省高法原行政庭庭长马国为绥化市中院院长,原院长李东不再担任绥化市中院院长职务,公示期5天。马国于2016年12月7日到绥化市中院任代理院长,绥化市中院在现院长马国到任前四天,在当事人未获任何通知、不知情的情况下,绥化市中院违反法律审判规定,违法、突击作出终审判决寓意何为?
 
  事实和理由四:绥化市工商局在四次的庭审中均承认(庭审笔录作证),绥化市工商局在作出原绥化公司股东变更受理决定时,既没有通知公司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英,也未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英核实,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英没有亲自到场,连电话核实也没有进行,谭英远在广东,且变更的公司章程这一重要股东变更必需的文件根本未有法定代表人谭英签字情况下就给予了公司股东变更,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3项第2款的规定。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判决中公然确认绥化市工商局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公然的黑白颠倒把绥化工商局的行政违法行为确认为“合法”,这不是法官利用职权的违法判决吗?
 
  事实和理由五: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曾亲自到案件深圳第三人公司调取股东大会记录及参会股东记录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均不存在,未有调到,这足以证明案件第三人庞雅靖提供给绥化市工商局的,包括案件第三人财富控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均是伪造文件;可绥化市中院对自己所派法官亲自调查的结果都不予采信确认。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深圳仲裁委裁决,足以证明原告公司证照、公章等财物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今都在律师郑少铿处保管,不在原告公司处,裁定郑少铿只有保管义务,无使用权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8月7日受理谭英对郑少铿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郑少铿归还,郑少铿至今拒不归还。由此证明庞雅靖向绥化市工商局提供的盖有原告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谭英签字的变更文件均系伪造、无效文件,但办案法官对此也不予采信确认。案件第三人二审才提交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刷的、深圳办事专用、且已作废的制式,原、被告及案件第三人都承认不是绥化市工商局机打表格与绥化市工商局无关。且按绥化市工商局规定,表格内容手写无效,打印才有效。可是,法院仅凭有谭英在深圳印制的《登记申请表格》和《授权委托证明书》上的签名(内容空白),认定谭英对该非法变更知晓,断定绥化市工商局该非法变更“合法”。法官审判时抛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不用,强行套用最高法属于内部文件和指导意见的《座谈会纪要》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不仅适用法律不当,而且涉嫌违法。
 
  综上所述,深圳市嘉洲田天然五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兆华认为绥化市中院法官对一整套完整的证明绥化市工商局的行政违法以及庞雅靖伪造签名、伪造公司文件等违法事实和证据不审理、不确认,使案件第三人得以“合法”侵吞原告公司近3亿巨额财产,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有徇私枉法判案之嫌。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宋永峰律师就该案的审理指出:一、绥化市中院法官套用最高法《座谈会纪要》作为法条审判,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二、绥化市工商局行政违法事实和庞某伪造签名、伪造变更文件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已经形成十分完整的证据链,不可否认和推倒,但是绥化市中院法官却视而不见,不审理、不确认,匪夷所思;三、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刷、指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专用,离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这一特定行政机关无效的表格来套用最高法座谈会纪要,强行认定谭英对绥化市工商局非法股东变更知晓,是法官利用职权的个人行为。伪造签名和伪造公司文件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而以该行为从事的“代理”活动显然不能被法律支持,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和使用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在人民法院报发文强调:“法官的良心比法官的良知更重要”。“良知问题,是说法官的法律修养和审判经验;良心问题,是说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在良心上问心无愧,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司法责任制中,必须根据这两个不同的问题,确定法官办错案件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最后,对于该案的审理情况,记者将会继续追踪报道。
 
  原文链接:https://www.zhongboxinwen.com/shehui/bwyc/2017-11-29/11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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