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破坏重庆的投资环境? 重庆公馆近20年无法交房的问题剖析

国内   来源:法制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2-15 14:54:26

 
  正风报道网重庆讯(梁培发)在全国各地,“烂尾楼”工程应该不算什么新鲜词,但是如果有人问您啥叫“四久工程”,恐怕您就不一定能答上来了。最近,正风报道网“舆情观察”接到一封来自重庆的举报信,将会回答您这个令老百姓痛苦不堪的问题。
 
  “重庆公馆”的前世今生

  众所周知,以地名尤其是以一个直辖市名称作为一个商业地产项目名称,应该是相当罕见的。其实,“重庆公馆”的前身叫“西南仪器仪表大厦”。这就得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一个中外合资企业说起。

  1998年9月底,经重庆市渝中区有关部门批复,由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鸿禧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主要与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万康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建设位于渝中区嘉滨路208号的“西南仪器仪表大厦”(即2008年6月30日后更名为现在的“重庆公馆”)项目。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土地出资,占合资公司51%的股份,并委派米务军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香港鸿禧集团以钢材、设备及部份现金出资,占合资公司49%的股份,并委派潘世丰担任副董事长。

  然而,“西南仪器仪表大厦”项目自开建以来16年未能完工,造成广大购房业主多次到市、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成为重庆市有名的“四久工程”(即主城区久划不拆、久拆不完、久拆不建和久建不完)。

  正风报道网“舆情观察”在调查中发现,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米务军在该项目建设期间,存在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转移公司现金和资产以及其他诸多违法犯罪嫌疑,是导致该工程久拖不结的根本原因。

  另据查,作为合资公司控股方的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河街75号的3153平方米(其中含472平方米属行政划拨)土地出资,而在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颁发的相关证书上赫然记载“根据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重民初执字第1590号民事裁定书的有关规定本宗地被依法查封,查封期间该宗地不得转让、抵押、处分等。”据此推断,合资公司成立之时,该宗土地从1997年的某一天起就处于查封期间,而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1998年以此为筹码,就存有合资故意欺诈之嫌。正风报道网“舆情观察”在调查中发现,“西南仪器仪表大厦”项目自合作之始,就因为米务军的自身原因,堪称步履维艰,坎坎坷坷:
 

 
  1999年6月,米务军因涉及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问题,被警方刑拘,继而身陷囹圄;

  1999年9月14日,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了继续发展,召开董事会议,所有与会成员签名通过《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米务军在狱中由法官送达签字);

  2000年12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南仪器仪表大厦”公共部分25%的产权全部予以查封;

  2000年12月29日,鉴于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无法继续合作,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暂停营业;

  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数十家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到项目施工现场闹事,川渝两地法院因米务军债务到现场查封合资公司资产,甚至拍卖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

  2002年4月20日,米务军诉香港鸿禧集团资本金不到位一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其败诉【(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279号】;

  2003年1月,“西南仪器仪表大厦”项目的建设工作重新启动;

  2005年,“西南仪器仪表大厦”更名为天鸿国际;

  2008年6月30日,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终止会记核算,“西南仪器仪表大厦”更名为“重庆公馆”,此后相关经济业务在米务军实际控制的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算;

  2013年6月26日,米务军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刑罚二年三个月【(2013)中区法刑初字第01105号】;

  2013年7月10日,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免去米务军法人代表和董事长职务,选举潘世丰为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代表,负责“重庆公馆”项目的收尾工程。
 
  重重官司背后,迷雾缭绕

  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后至今,就围绕米务军的一系列问题,官司缠身,其中除了一起母公司香港鸿禧集团被米务军诉资本金不到位一案以外,就是诉米务军涉嫌职务侵占以及挪用资金。

  然而,米务军似乎有“高人”指点,在刑事方面,总是能“大事化小”,仅仅略受惩戒。走出监狱,照样呼风唤雨,照样将合资公司的港方玩弄于股掌之间。

  正风报道网“舆情观察”在调查中,通过渝中检刑诉【2012】2301号文件发现,检方指控米务军从2005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将本单位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堪称事实清楚,涉嫌职务侵占罪,而且证据确凿:

  被告人米务军于2005年1月期间,利用负责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伪造该公司拆迁协议的手段,将该公司支付本市渝中区大溪沟河街6号和8号的拆迁费人民币50万元转移至前妻李明惠和女儿米莎的农业银行账户,用于米莎出国留学;

  被告人米务军于2005年3月至4月间,利用负责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伪造公司拆迁协议的手段,将该公司支付本市渝中区大溪沟河街10号拆迁费人民币35万元转移至米务军的农业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米务军于2005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利用负责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公司并没有在本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21—7房屋办公的情况下,分别为该房屋支付人民币24万元租金和人民币6万元装修费;

  被告人米务军于2005年1月期间,利用负责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将人民币11万元打到米务军恒丰银行的账户上,用于前妻张引购买路虎神行者的首付款;

  此外,米务军还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支付大溪沟河街2号的拆迁费人民币11万元转移至其同母异父的弟弟周雄伟账户。

  正风报道网“舆情观察”在重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了解到:上述6号房屋所有者为葛世珍、葛世发;上述8号房屋所有者为张世龙、张世兰、张世权、张世群;上述10号房屋所有者为杨茂华、陈斌、杨军、杨红;上述2号房屋根本没有在该项目拆迁范围。另据悉,上述其中6号和8号房屋实际所有人已要求鸿川公司赔偿相应费用,现案件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

  除上述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外,米务军还涉嫌挪用资金罪:米务军于2009年2月至12月期间,利用负责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18套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销售给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以该18套商品房作价人民币881万元及现金人民币75万元作为收购天华公司股权的对价,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成功收购该公司。

  然而,令人诧异的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指控,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法刑初字第01105判决书上几乎“全军覆灭”,仅仅认定一笔冒领的拆迁费35万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米务军有期徒刑2年3个月。量刑之轻,令许多知情人大跌眼镜,尤其令众多受害人不服。据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不愿具名的知名律师分析,米务军所涉及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一案,应当数罪并罚,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

  由此可见米务军头上的“高人”之高。
 

 

 
  “重庆公馆”能否在扫除“余毒”中顺利交房?

  正风报道网“舆情观察”在调查中获悉,2017年12月31日前,“重庆公馆”将交房。但是据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高管忧心忡忡地透露:“其实项目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尤其是消防。为了对老百姓负责,最好将一些存在的安全隐患消除掉再交房。”他还透露,“我们最担心的是,如果我们消除安全隐患再交房,肯定需要时间。可是有关部门说了,如果我们月底交不了房,那就让米务军来搞。”

  正风报道网“舆情观察”在调查中获悉,实际上,米务军在担任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严重损害合资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还有很多,比如:擅自将“重庆公馆”项目24-8号房屋,作价54万元抵偿给付瑜、雷作清,并另行支付了64434元用于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抵偿1996年4月付德皇(即付德煜)因叙永江川大厦工程所缴纳的保证金30万元;

  擅自将“重庆公馆”项目27-6号房屋,作价158万元抵偿给李兴芳,用于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龙腾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归还1997年5月欠款100万元;

  擅自将公司资金19.07万元支付给程永湘、程永正,用于归还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所欠璧山侨建公司的款项;

  将其个人债务转移给公司承担,擅自将“重庆公馆”项目的18-2、18-7、8-11、18-12、20-2、20-5共六套房屋交由渝中区法院拍卖,最终成功拍卖18-2、18-12、20-2、20-5号4套房屋。将该拍卖款项132.64万元用于作为米务军个人1998年前向美国人罗伯特.施耐德的还款;

  米务军与杨天翔在渝中区法院(2011)中区民初字第2461号案件中,将原不属于公司的债务要求由公司来承担,并达成调解,由公司归还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的保证金30万元,且最终调解金额高达160万元;

  米务军伙同施工单位重庆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三中法民初字第30号案件中,与施工单位勾结,在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重庆公馆”建筑面积为39847平方米,泰诚公司仅负责重庆公馆土建主体框架工程,不包含基础、水、电、门窗、外墙、混凝土、钢材,防水、栏杆、安防、消防、装饰、电梯等工程,在鸿川公司已支付给泰诚公司2800万元的情况下,双方又在法院达成协议确认:尚欠泰诚公司工程款3998万元,导致该框架主体工程的造价高达6798万元,单价已高达1706元/平方米,而按市场行情,他们施工部分的实际造价不应超过800元/平方米,全部工程完工的综合造价不应超过1300元/平方米),通过虚构、夸大债务达成调解协议,合伙骗取鸿川公司39982476元以上;

  米务军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周雄伟、陶科熹(又名陶沛然,米务军的亲信)以虚构购房事实、虚假支付首付款(先交后退)及虚假付款方式,侵占“重庆公馆”项目房屋三套(房号分别为:7-12、29-6、29-7,其中7-12号房屋现登记在周雄伟名下、29-6、29-7二套房屋登记在陶科熹名下),伙同周雄伟侵占首付款151104元,伙同陶科熹侵占首付款243685元及房款386955元,以上共计侵占781744元;

  米务军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米鑫(米务军侄女,鸿川、江川、天华公司出纳)将重庆公馆22-3号房屋(购房户:李齐富)、29-8房屋(购房户:周凯)所缴纳的房款381429元直接收入米鑫个人账户;

  米务军以“重庆公馆”项目建设需要资金为由,向大渡口区盛元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九十余套项目房屋并借款2100万元,随后米务军、陶科熹声称,该笔借款是唐伦和张辉蓉介绍的,要付高额的介绍费。随即,2009年6月23日,米务军利用其控制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从重庆公馆联建账户(万康公司名义开具),支付所谓介绍费935000元给唐伦,支付所谓介绍费1738800元给张辉蓉,共计:267.38万元。剩余款项米务军等人在短短几天之内全部瓜分一空,没有将上述贷款用于项目的后期建设,直接导致项目停工;

  根据远舰审字(2016)029号报告书显示,经对公司收、支的审计,自1998年至2012年12月止,公司资金来源共计11235.76万元,项目支出6609.66万元,余额4626.10万元,应属鸿川公司应收账款。经核查发现2012年12月银行账单余额江川公司609.71元、天华公司2479.05元、万康联建账户3943.60元,共计7032.36元,其余款项4625万余元被米务军等人侵占或挪用。

  更有甚者,米务军在2014年11月份刑满出狱后,在明知公司董事会已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及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其五年内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仍到处对外公开宣传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伪造了两枚公司公章,其中伪造的一枚印章字字样为“重庆鸿川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1号伪造印章”);另一枚伪造的印章为“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2号伪造印章”)。其中,“1号伪造印章”被米务军用于了2015年11月24日给重庆公馆工程建设各施工单位及业主的《公告》,交送给渝中区四久工程办公室,以及被米务军用于了2015年11月24日给渝中区四久工程办公室的《关于撤销“重庆公馆”项目收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函》;“2号伪造印章”用于了米务军给渝中区公安分局大溪沟派出所的书面报告中,该派出所民警曾出示给鸿川公司现任董事长潘世丰查看。另外,“2号伪造印章”还被用于了米务军以重庆鸿川公司名义委托其亲信应泽荣参与重庆江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海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鸿禧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
 



 
 米务军私刻的公章

  凡此种种,罄竹难书。

  正风报道网“舆情观察”在调查中获悉,当局正在各行各业扫清余毒,力争还百姓一片蓝天。但愿“重庆公馆”也能顺利搭上这趟车,顺利、干净的交房于民,消除不良影响,使受害者权益得以保护,正义得以伸张,法制得以维护,经济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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