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温氏各执一词,“供港”商标之争孰是孰非

企业   来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2-21 09:57:59
  近日,晨光乳业将温氏食品及其下属的温氏乳业告上法庭,原因是温氏乳业在其生产的鲜奶和酸牛奶等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标志,涉嫌侵犯了晨光乳业的“供港”商标专用权。晨光要求温氏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3305万元。
 
      此案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迅速在法学界引起热议,有法学专家认为,供港的企业有很多,“供港”作为商标被一家企业注册有违行业公平;也有专家认为,通用性词汇并非不能作为商标,商标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显著性,如果“供港”作为商标取得了其显著性,那其作为商标就是合理合法的。
 
      晨光乳业是深圳市光明集团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前身为光明农场,从1979年开始,就生产鲜牛奶出口到香港,至今已满38年历史,占据香港鲜奶市场40%份额。2014年12月26日,晨光乳业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第29类(肉、蛋、酸奶、牛奶等)、第32类(啤酒、矿泉水、汽水等)两类中注册“供港”商标,并在2016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而被指侵权的温氏乳业是国内“养猪第一股”温氏股份旗下的三级子公司。
 
  晨光乳业方面指出,今年年初,发现温氏集团及温氏乳业生产销售的酸奶、鲜牛奶等产品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供港鲜牛奶制造”标志,认为此举会误导消费者以为是晨光乳业的产品。晨光乳业新闻发言人高丽梅认为:“晨光从未授权其他公司使用29类和32类‘供港’商标标志,任何企业在没有得到晨光乳业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晨光已经注册的类别上将‘供港’二字用作商标标志。”
 
  而温氏在今年9月18日的回函中解释称,其在牛奶、酸奶制品上使用“供港鲜牛奶、100%供港鲜牛奶制造”是对事实的描述,并无侵犯晨光乳业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供港”文字或图片并非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对晨光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害。
 
  对此,晨光乳业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文华表示,此前上海某知名乳企也曾在外包装上使用“供港”字样,但经交涉后主动撤掉了相关标志,温氏并非首家侵权企业,但晨光乳业高层在行业论坛上提出商标异议,希望其删除包装上的“供港”字样,温氏集团却没有对相关产品进行处理。晨光公司成功注册了“供港”商标,即为“供港”商标的实际持有人,且在市场上投入成本对“供港”商标进行宣传,商标起着对外展示和宣传为目的,主要区分市场上不同的服务和商品。早年,“供港”产品是一种高品质的代表,但随着社会发展,“供港”作为行业高品质的含义已逐渐弱化,晨光对“供港”的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在消费者心中已然将二者建立起某种特定的联系,温氏集团未经许可使用“供港”商标,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误解,涉嫌侵权。
 
  法学界人士对“供港”商标之争也众说纷纭。有专家提到,“供港”商标之争与之前的“锁鲜”商标之争具有相似性,2015年11月,拥有“常温锁鲜30天”产品品牌的武汉某食品企业对周黑鸭的“锁鲜”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锁鲜”商标直接表示了食品的质量特点,用于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针对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于7月26日完成无效宣告评审实审裁文发文,对系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企业如果对某商标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商标。但现阶段晨光乳业依旧是“供港”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温氏集团在未经允许,以及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况下就在产品上使用相同字样进行宣传,就涉嫌侵权。
 
  11月27日,讨论此案的专家论证会在广州召开,专家代表认为, “供港”作为晨光乳业的系列品牌之一,其市场声誉随着晨光的使用逐渐增强,晨光公司在2014年12月提出申请,并于2016年3月获准注册“供港”商标,其由此获得的商标专用权理当受到社会尊重。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大陆,尤其是广州、深州地区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供港”代表品质的正面含义已然淡化。在供港商标已正式获准注册的前提下,其他企业在产品包装、装潢上,在广告宣传过程中,理当避开“供港”二字,更不能突出使用,否则应依法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综上,“供港”商标之争还在持续中,但温氏集团在争议商标还未有定论时,应当尊重晨光乳业作为“供港”商标合法持有人,撤下相关产品以避嫌,不应任由侵害行为继续。
 
  据悉,温氏集团于今年4月对晨光乳业的“16022170”和“16022171”号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直至目前仍未有定论。后晨光诉温氏商标侵权在广东天河区法院立案,温氏乳业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驳回。“供港”商标何去何从,且待法院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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