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通过“三旧”改造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印发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3-13 09:45:07
  东莞市通过“三旧”改造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印发
 
  日前,东莞印发《东莞市通过“三旧”改造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鼓励盘活利用“三旧”用地、用房空间资源,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方式发展,构建一批低成本、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通过五大举措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建设孵化器,同时强调孵化器两年内没动工须退出。
 
  《办法》规定,利用“三旧”资源建设的孵化器项目实行准入审批管理,即审批的程序更为便捷、审批时间大幅缩减。其中,采取土地性质不变、产权归属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三不变”改造方式建设的孵化器项目,在经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利用“三旧”资源建设的孵化器项目可参照市重大项目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除“三不变”改造方式建设的孵化器无须办理选址准入外,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实行资格准入、选址准入审批,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同时,《办法》指出,利用“三旧”资源建成的孵化器,经市科技部门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后才能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市级孵化器分为A档、B档、C档三个等次,获得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的,自动具备市级孵化器A档、B档的资格。
 
  《办法》通过规划政策、税收政策、用地政策、房产政策、财税政策等五大政策来鼓励通过“三旧”改造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值得关注的是,房产政策方面,利用“三旧”资源建设的孵化器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主要用于研发、生产和办公用途,配套用房用于宿舍、食堂、活动室等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按照规定,产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用途,该内容应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市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产权证上标明“非居住用途”。此外,产业用房产权分割的基本单元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依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面积的80%。
 
  在税收政策方面,利用“三旧”资源建设的孵化器符合相关规定的,对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记者 叶永茵)(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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