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政策新规3月实施,备案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企业   来源:转载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3-14 14:42:32
  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中,有一项重要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供执法人员查阅。若适用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规定, 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并将面临罚款。
 
  骏汇国际提示:面对这一新规,拥有香港公司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马上行动起来,积极开展“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工作,以避免政府执法人员的随时抽查。同时,在找代理办理SCR(委托代理担任法定受托人)时,建议综合对比代理公司的资质、口碑等,请特别关注公司指定代表中“公司服务牌照”这一资质要求。
 
 
  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简称SCR)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备存SCR前期准备工作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及注册的公司,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上市公司可豁免。
 
  该项规定对于香港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找到公司重要控制人,并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
 
  找到并确认公司重要控制人后,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登记处须载有的内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骏汇国际温馨提示:
 
  不登记“重要控制人”的后果
 
  如未有履行《修订条例》所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情可参照政府网站)
 
  具体政府网址详情: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香港公司注册处2018一开年就强势出台了这条新政,引入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事实上,申报和备存SCR还是比较复杂的。许多客户因为不了解备存SCR的规则制度,在操作上可能会存在漏洞,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骏汇国际温馨提示: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则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骏汇国际温馨提示:且在选择代理时一定要从公司规模、资质、服务质量和业界口碑等方面去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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