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东莞中院发布了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也让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容店退回部分预付款
案情简介:东莞市民雷女士在一家美容店预付了数万元,消费一段时间后不想再去这家店了,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余款时跟店方发生了争执,并对簿公堂。双方对预付金额和已消费金额的说法不一,且雷女士主张余款还有3万元,店方则称不足1万元。
法官释法:雷女士在该美容店消费,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雷女士主张预付了58000元左右,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预付金额,法官根据双方的现有证据核算,最终判令美容店向雷女士退回预付款1.4万多元。
停车场未尽到保管责任
案情简介:东莞一名车主黄女士在某商场的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后,后发现车辆被他人车辆碰撞损坏,但停车场未能提供相关监控,无法寻找肇事者。车主遂起诉停车场管理方索赔。
法官释法:涉案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为黄女士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停车场关于不负保管责任等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停车场应对黄女士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停车场入口及保安亭入口均有监控设施,停车场没有举证证明黄女士的车辆右侧尾部车身在入场前就已经存在碰撞痕迹,应承担怠于举证的不利后果。停车场安装的监控存在盲区,导致黄女士无法向肇事者主张赔偿权利,未对整个区域尽到秩序维持及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由此造成黄女士实际支付的损失。(记者 陈香国)(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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