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消委会公布2017年消费维权案例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3-15 09:15:13
  东莞市消委会公布2017年消费维权案例
 
  7万元购医疗器械获退款
 
  2017年11月21日,张女士在东莞市石排镇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购买医疗器械“频谱屋”一台,一次性全额支付了7万元。当时商家宣传,使用该器械能缓解糖尿病、“三高”,促进心脏健康等等。但张女士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心脏疾病不仅未见缓解,反而严重了。于是她认为商家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况,强烈要求全额退款。
 
  按张女士说法,商家宣称可以“治好心脏病”,而商家对此矢口否认。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对其产品进行了欺骗性误导宣传。由于口头承诺,在商家否认且消费者又无充足证据举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商家的欺诈行为。
 
  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承担合理损失,扣除外包装费800元、运输费500元,共计1300元,商家退回余额合计68700元。
 
  消委会点评:健康养生是老年人最活跃的消费领域,却容易被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认知能力弱、怜悯心强等特点,采取虚假宣传、免费体验、派发赠品等手段设置消费陷阱,骗取老年人钱财,延误病情。
 
  律师点评:由于都是口头承诺,难于举证。但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证人证言、商家的宣传资料等资料进行举证,如果一旦认定商家构成虚假宣传,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三倍赔偿。
 
  家政服务失当可索偿
 
  消费者郑女士于2017年9月初通过东莞市塘厦某家政服务部聘请一名住家保姆照看婴儿。2017年10月14日,郑女士下班回家后发现婴儿右脚脚背出现红色压痕及小脚趾头出现紫黑肿胀的情况,向中介公司反映。中介公司不予理会并表示拒绝退款赔偿,遂向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开始该家政服务部一直不配合东莞市消委会塘厦分会调查调解,消委会开出《约谈经营者函》告知服务部并签收,但直至约定约谈时间无相关人员出席。随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前往服务部现场展开调查,服务部态度才稍有好转。
 
  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尽管郑女士无充分证据证明婴儿脚趾肿胀因保姆服务失当导致的,但婴儿受伤确实在保姆服务期间发生的,理应对服务失当承担过错责任。经调解,服务部同意给消费者作退款并赔偿部分医药费处理。
 
  消委会点评:在此案例中,消费者郑女士在聘请住家保姆后发现与面试时差别较大,后来因保姆过失导致婴儿受伤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预付款应予退回。
 
  律师点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一样都是消费,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和保护。
 
  本案中,郑女士从家政公司处购买服务,依法当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婴儿受伤是保姆造成,但确实是在保姆照顾期间发生,保姆工作存在失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健身公司拒绝退款被处罚
 
  2016年11月2日和4日,东莞市消委会大岭山分会分别接到蒋女士和刘女士投诉,反映东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存在拒绝退款的情况。上述消费者表示,当时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告知在未享受服务的情况下不能退款,并且在签订的协议上也没有显著标明不能退款的事由。
 
  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时与消费者签订《入会申请表》、《入会准则》等协议,其中《入会守则》的第7条规定“会员卡一经售出不得转让、退费及停卡”,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款。
 
  大岭山分会指出该条款涉嫌存在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行为,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不能以此拒绝退款,但该公司仍不思悔改,拒不退款。东莞市消委会将该线索移交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工商局以当事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最终对该公司作出处罚12000元的决定。
 
  消委会点评: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时,一是选择实力、口碑较好的商家;二是不要购买消费周期太长的产品;三是看清相关协议条款,尤其有限制权利、免责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认为显失公平的,应予以拒绝;不要盲目消费,以免陷入消费陷阱。
 
  律师点评:本案入会守则中关于未消费完的金额不予退还的条款,涉嫌因为没有采取明显的提示而属于格式条款而无效,商家应当返还未消费的金额。(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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