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核电夏敬明被儿举报 抛弃癌症妻子抢夺房产

国内   来源:法制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4-12 15:11:44
  近日,网上一封举报信令众网友大跌眼镜,曾就职于广东核电的夏敬明先生竟然被自己的亲生儿子实名举报,这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根据举报人的爆料显示,夏敬明在与举报人之母的婚姻存续期间,屡次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沾染嫖娼恶习,还长期与多名女子保持暧昧关系,乃至不正当男女关系,最终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举报人声称掌握多项夏敬明钱色交易、开房记录等有力证据,可证明其父的种种恶迹。相反,离婚后的举报人之母已年过花甲,如今更是罹患癌症,肺癌晚期,每况愈下。但夏敬明却对这位曾经的结发妻子不闻不问,道德操守全然不顾,甚至试图剥夺这位病人在深圳最基本的居住权。
 
 
 
  根据举报人的资料显示,如今夏敬明与举报人之母已根据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但这条司法之路走的却是遍地坎坷。举报人首先认为,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有偏袒他那位不检点的父亲之嫌疑,“法院有所偏袒,把我父母在深圳唯一的共有房产判给了我父亲,而事实上我父亲在案件中的角色是主动离婚、有过错、经济强势、身体健康,而他拿到房子的目的不过是为了出售套现罢了。”夏敬明之子如是说。在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程序更是离奇,深圳市中院在正式受理上诉后又以上诉人拒不到庭为由按撤回上诉处理了本案。举报人说:“这其实根本不是我的母亲拒不到庭,而是她自始至终没有接到法院通知,事后才知道,法院只是将传票送达了我母亲的一审律师,但其实二审的时候我们都已经更换了新的律师。”就这样,举报人之母丧失了上诉权。如今举报人念母心切,只想为母亲伸冤,为母亲维权,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母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如果开房记录、钱色交易的证据属实,那么夏敬明出轨在先,作为过错方是否应该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或是否还能获得那处房产?而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那么,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是否应当对举报人的母亲更多的照顾,而不应该偏袒那位父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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