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至3月24日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广征求意见

评论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2-25 16:31:22
  从2月22日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名人明星等代言广告的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否则,一旦发现涉嫌虚假,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款意味着在《广告法》中首次引入了“广告荐证者”这一全新的法律概念。所谓“广告荐证者”,指的是除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同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这也就意味着,从今往后,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广告代言了,比如自己没有用过某种品牌的化妆品,就不能在广告中说其效果好;自己没给自家孩子吃过某个牌子的奶粉,不能在广告中向其他消费者推荐。美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或“明示担保”,即名人明星必须是使用产品或服务之后有所裨益才能为该产品或服务代言,否则其代言的广告就成为没有依据的虚假之物,明星将被处以重罚。

  在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美国已故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他曾经为百事可乐代言,后来无意中说出自己从来不喝汽水饮料,结果遭到美国公众强烈抨击,一时间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个人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有疑问,对明星代言的一些产品或服务,别人怎么会知道他到底有没有使用过?一些商品或服务本身就有其独特性,可以“自动证明”你有没有使用过。比如你代言某种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可是你本身并没有糖尿病。比如你为某个牌子的汽车代言,但你名下并没有这个品牌的汽车,这不是公然撒谎吗?

  实际上,《广告法》新规就是把名人明星的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公众的监督目光之下,增加名人代言广告的风险成本,从而达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名人明星都能把“自己不用谨慎说好”当成是一种自觉自律,那么也就达到了修订《广告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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