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7月起施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4-27 09:09:53

  东莞7月起施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4月26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朱斌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俊荣,市环保局叶祐平总工程师共同通报《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有关情况。《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年3月30日,东莞首部实体法《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实施,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东莞立法史的里程碑,标志着东莞首部实体法的诞生。
 
  朱斌华表示,东莞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原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团结全市立法工作者从东莞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目前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满足供水要求,但隐患和风险不容忽视。”陈俊荣介绍,东莞市水源性、水质性缺水情况并存,部分现有饮用水源地未按规定划定保护区,缺乏有效监管和保护,“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针对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立法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
 
  2017年2月15日,东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4月和7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该条例草案稿和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在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调研小组,先后赴清远、南宁两市学习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赴广州参加省人大组织召开的专家论证会,并多次针对有关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在表决通过前委托市立法基地对《条例》开展表决前评估工作。《条例》于2017年12月29日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作为东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保护职责、水质保护、保障机制、法律责任、附则,并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
 
  据介绍,《条例》在全省开创了将河长制纳入地方性法规的先河,依据全国人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东莞市实行河长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并每年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
 
  叶祐平在发言中表示,为了使广大市民群众知晓、遵守并懂得运用《条例》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市环保局将全力配合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另外,市环保局将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全面开展培训、制定自由裁量标准、加大执法力度等多种措施保证《条例》有效实施。
 
  《条例》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标准、变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一级、二级保护区禁止的项目和行为,小型集中取水点水质保护,水源涵养,饮用水输送管网保护,水污染物处理,汛期、涝期、枯水期水质保护和污染风险源监控等保护措施做出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七条江库联网工程极具东莞特色,是在旱期能够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的重要举措。所谓江库联网工程,指依托主干取水河流东江与同沙、横岗、水濂山等水库水源地,由东江沙角取水泵站、输水线路、两座加压泵站和相关水库组成的联网供水水源工程。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江库联网工程在汛期、涝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调度功能,保障本市备用水源安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内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
 
  《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经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准保护区,同时还规定了准保护区的项目准入制度。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对于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如何退出成为焦点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便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依法划定前后保护区需要清除、退出的建设项目、需要禁止的生产活动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规定。
 
  根据《条例》,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在《条例》附则,地下水源的保护作为一条前瞻性条款被写入。
 
  在专题研讨会上,有多名立法专家认为,地下水是东莞重要的饮用水源,循环更新周期长,一旦被利用或受污染,短期内难以恢复,建议将地下水源纳入本条例。经调研了解,东莞并没有将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同时,根据《东莞市城镇供水专项规划(2012-2030)》,截至2030年,东莞没有规划建设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供水水厂。也有立法专家认为,目前暂不针对地下水进行立法,并不意味着放任地下水资源被违法污染、开采等违法行为,毕竟上位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和罚则。
 
  针对立法专家提出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经深入研究、讨论,认为虽现阶段地下水暂不作为饮用水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具备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资源也应当按照地表水饮用水资源的要求进行保护,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前瞻性的条款更为稳当。为此,《条例》增加“具备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源地及水质的保护、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作为兜底条款。(记者 陈琬莹)(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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