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居民小组负责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被司法拘留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5-17 15:29:58
  东莞某居民小组负责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被司法拘留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经常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财物。第二法院因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需强制执行东莞某居民小组王某的社区分红款,该居民小组负责人王某财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最终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和罚款50000元的决定。
 
  谭某申请麦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经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谭某提供财产线索申请冻结两被执行人在社区的分红款,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以法院专递形式向王某的住所地某居委会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退回,邮政部门反馈显示无人认领。
 
  6月,执行人员到该居委会送达上述执行文书,未获配合签收和协助履行。
 
  7月,执行法院向该股份经济联合社再次邮寄送达上述执行文书仍被退回,邮政部门反馈显示无人签收。
 
  8月15日,执行人员再次到该居委会送达执行文书,该居委会工作人员告知称应到王某所在居民小组处理冻结分红事宜,并指引执行人员找居民小组负责人王某财处理。后执行人员找到王某财说明来意并递交执行文书,王某财阅后提出需法院征得王某或其亲属同意后才能协助办理冻结。经执行人员解释说明,王某财仍然坚持其意见,拒绝接收文书并协助法院执行冻结,并以居民小组无公章、领导不同意等为由拒不出具书面情况证明。
 
  8月21日,执行人员通过该居委会司法联络员希望与居委会相关人员协调沟通协助冻结工作,后该司法联络员回复称,已与王某财沟通但协调不成。
 
  8月23日,执行人员拨通王某财办公电话,告知身份和相关事项。听到接话同事告知后,王某财拒绝接听执行人员电话,并将电话挂断。
 
  8月30日,执行人员再次找到王某财,要求其依法协助冻结王某的分红款,王某财依然要求法院必须征得王某的同意才能协助办理。在执行人员解释、宣读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财仍拒绝协助执行。经批评、教育无效,执行法院向王某财送达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王某财罚款50000元。王某财拒绝签收并表示不会履行相关义务。执行法院随即决定对王某财司法拘留15天。2017年8月31日,该居委会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说明王某财为某股份经济联合社某分社(即该居民小组)的负责人,表示将对王某财进行批评教育。9月1日,王某财提交检讨书,承认因缺乏法律意识,未能履行义务配合法院工作,向法院作出道歉和检讨。同日王某财家属亦向执行法院提交检讨书,并代为缴纳罚款50000元。鉴于以上情况,执行法院当日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决定提前解除对王某财的拘留。
 
  法院认为,王某财所在单位作为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分红收入的协助义务单位,经执行法院多次通知要求,拒不履行协助冻结义务,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妨害。王某财作为直接负责人,以“需要被执行人或家属同意”等不当事由多次拒绝协助执行,经执行人员多次释法说明后仍固执己见,态度消极怠慢,漠视司法权威,依法应予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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