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不懈申述 人大代表及刑法专家力挺“黄振扬”案

跟踪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天下  2018-05-18 11:08:53

  近日,连任五届湖南省人大代表、曾当选“中国十大法治人物”的陈建教,以《关于对郴州黄振扬冤案依法纠错的请求》为题上书湖南省委政法委书记黄关春,这也是他第三次以人大代表身份,为“黄振扬”案分别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信。而此案之前也曾引起法学专家、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朱培立教授等业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一桩锡锭买卖引发的“诈骗案”

  这是30年前发生在湖南郴州桂东、看似普通的一起“诈骗案”。

  1985年,改革开放的浪潮正铺垫盖地席卷全国,身处湘南偏隅的桂东县邮电局职工黄振扬因家境贫寒,希望能找机会做点生意补贴家用,在时任桂东县邮电局领导默许下,黄振扬借用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名义开始做生意。

  1985年一次偶然的机会,黄振扬听说桂东县城关镇锡锭供应商李太余、黄兆康、胡石诚等人有锡锭存货需要寻找买主,而他正好得知福建省寿宁县外贸局一个朋友张世明有购买需求,作为中介人,黄振扬促成双方达成了售卖意向。

  因为当时历史原因,为了货款进账到一家国有企业,供货方用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公章和银行账户与福建省寿宁县外贸局签订合同。

  黄振扬称,当时供货方提出需方必须先付预付款才能发货,而需方觉得如果直接把预付款付给了供方,万一供方不及时供货受造成自己被动,便提出预付款只付给中介人。

  7月20日预付款54万到账后,黄振扬于次日从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账户上转了16万元到自己私人账号,其余38万元转至衡阳市卫生塑料厂劳动服务公司(应供货方要求)。

  此后几天,由于价格和型号分岐,张世明于8月5日从衡阳发电报给黄振扬“有货都不要了,立即退款”。

  接电报后黄振扬从个人账户上将15.5万元(没收回的5000元经张世明同意迟付)第二天即按张世明的要求退还寿宁县外贸局。从衡阳汇返桂东的38万元,黄振扬与张世明到银行催退,均因张世明要求汇退的账号与汇票汇出账号不符,银行不肯办理而冻结。

  1985年8月下旬,桂东县工商局作出处理,查收桂东县综合供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处罚寿宁县外贸局2.6万元,处罚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胡某300元。

  1985年12月28日,黄振扬因诈骗一案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东县人民法院(1986)法刑字第47号,黄振扬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表现好减刑两年零六个月,1993年,黄振扬刑满释放。

  漫长申述引发媒体及法律界关注

  黄振扬坚持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明明只是一桩经济纠纷,为什么被起诉诈骗并因此判刑?从入狱开始至今近30年,他及其家人就开始了漫长的申述之路。

  1993年黄振扬就给原审判机关桂东县人民法院写申诉信,被驳回;

  1997年给桂东县人民法院写申诉信,被驳回;

  1999年给时任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杰写信,引起了欧阳主任的重视,欧阳主任批示给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欧阳主任快到退休年龄,郴州市中院拖到欧阳主任也没有办理回复;

  2009年10月1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黄振扬犯诈骗罪一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0年7月6日判决维持原判;

  2011年黄振扬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1年3月被驳回;

  2014年在湖南省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建教帮助下,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该院于2014年3月24日将案件移交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3月24日申诉再次被驳回……

  正值壮年入狱,如今已白发苍苍的黄振扬誓要将维权到底。

  黄振扬不断的申诉引起了媒体及各界人士的关注。2008年底,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朱培立为此撰写的《建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在《红网·百姓呼声》登出。2009年3月陆续有媒体撰写《郴州黄振扬蒙冤有据律师愿意提供法律帮助》、《黄振扬诈骗冤案到底该怎样申诉?》等文章,引起了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甲初及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柏湘的关注,胡律师和王律师对黄振杨的遭遇深感同情,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省人大代表三次上书司法部门

  在多年申述中,黄振扬认识了许多热心人士,其中就有人称“小黑脸”的原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人大主任、湖南省人大代表陈建教,陈建教曾因解救山西“黑砖窑”民工等事件成为“坚持正义、敢为弱势群体鼓与呼”的代表。

  黄振扬案件也同样引起了陈建教的重视,他在2013至2015年期间,先后三次给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委政法委最高领导写信,希望“黄振扬”案能引起高层重视,启动重审程序,还原事实真相。

  陈建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存以下几个疑点,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事前、事中及事后都没有非法占有的动机。黄振扬当时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行性:当时黄找的单位确实有货源,只是因为双方在办理出口等“五证”上发生分歧而未成交。

  陈建教认为,黄振扬到福建去见需方业务员前,就已接到了桂东发来的“确定有货”的电报。回到桂东签订合同的前后,黄振扬亦多次从李大如、胡昭荣等处得到确有货源信息;黄振扬还在两个地方处付了定金共一千多元。

  陈建教告诉记者,事态出现变故后,黄振扬积极主动退还货款,只剩1000多元因银行冻结而没有主动退款到位,没有因黄的行为给购货方造成损失。此时,并非是所谓的“本案已经案发”。因为当时,公安并未立案、工商也未立案。有一部分钱款被银行冻结的原因是该钱款从需方汇来时的账号与需方业务员要求汇回去的账号不一致;而且该款在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账号上(黄振扬做生意挂靠的公司),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欠该银行近百万巨款,所以遭到银行冻结。

  “法院认定假冒其他单位公章的事实是错误的,合同担保盖的公章是法院食堂真实印章的部分显现,盖章时法院食堂管公章的人在场操作,事实上不经其同意是不可能盖这颗印章的;而且该印章自始至终就未被认可,随后又补盖了合符需方要求的公章,所以不存在假公章一说。”陈建教说。

  陈建教分析案卷后提出,黄振扬未向购货单位的业务员隐瞒自己是邮局职工的身份和“提篮子”做生意的行为;购货单位的业务员是明知黄的身份的,当时完全是利用黄的人际关系进行中介、“过桥”获取货源和防止风险。所以更加谈不上黄振扬有诈骗的故意。

  他认为,黄振扬锡定案和法院食堂担保盖章的问题,当时已被工商管理部门作了处理,给购、销双方和黄振扬以及法院食堂管印章人都进行了处罚。

  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柏湘通过从公安记录在案的案卷材料及桂东县法院原始案卷所反映的事实来看,也与陈建教、朱培立及媒体看法一致,其认为,黄振扬只是一种中介行为,既没有欺骗双方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导致双方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仅是一起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并不构成诈骗罪,为其辩护请求郴州中院将该案纠错,判黄振扬无罪。王柏湘律师曾为此感叹的说:“本案虽是一起典型冤案,但就是没有人敢站出来维护正义。”

  目前,“黄振扬”案再次申述中,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

  陈建教三次上书湖南司法高层,希望能对“黄振扬”案启动重审程序,还原事实真相。(来源:凤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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