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第三者相好想与妻子离婚 法院判“违背公序良俗”不准离婚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5-28 09:53:26

 
  男子与第三者相好想与妻子离婚 法院判“违背公序良俗”不准离婚
 
  李某和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二人结婚不到三年,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诉请双方婚生子小杰归李某抚养。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婚后与第三者相好,有家不归,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家庭基本道德准则,过错在徐某,遂判决不准予离婚。
 
  承办案件的相关律师表示,夫妻双方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的情况较为普遍。对待这类案件,法院第一次往往是判决不准予离婚的。
 
  2016年3月20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徐某与李某离婚,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月,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了《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旨在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三年。李某因经济困难,于2017年3月3日再次向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苏崎与李某详细沟通,在尊重李某不同意离婚的原则下,协助和指导李某配合收集证据。
 
  据了解,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有时会争吵;原告在外租房居住。2016年,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双方情况并未改善,但被告主张主要原因是原告有第三者,并提交了照片证明。虽然原告称照片是婚前拍的,但综合本案两次诉讼情况,原被告婚后育有小孩,且被告一直与原告父母居住,被告也没有原则性的过错,而原告却长期在外租房居住,故法院对被告主张夫妻矛盾主要原因是原告有第三者予以采信。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 原告有妻有儿,有家有室,却与第三者相好,有家不归,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家庭基本道德准则,过错在原告。即使如此,被告仍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对夫妻感情,原告应予以珍惜。原、被告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不与第三者来往,回家居住,关心家庭,对家庭多一些付出、关爱,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
 
  最终法院采信了苏崎律师关于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徐某存在第三者的主张,认定李某在本次婚姻中不存在原则性过错,而徐某与第三者相好,在外长期居住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家庭的基本道德准则,徐某是婚姻的过错方。相反,因李某珍视婚姻,并希冀徐某回心转意,只要原告回归家庭,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法院再次判决不准予离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一审法院的意见,驳回徐某的上诉。
 
  上述案件结束后,承办律师认为,现实中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离婚,半年后再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可能存在原告举证不充分而被告又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情况;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原告又提交新证据,比如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分居还未满两年,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
 
  上述案件中,法院不仅认可了双方分居满两年,也认可了徐某存在的婚外情,但李某坚持不同意离婚、坚持挽回、坚持和好,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一个重要依据,但不是充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存在以上前四种情况,且不论举证难,单单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记者 付碧强)(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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