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实施

消费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7-03 08:35:00
  东莞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实施
 
  7月1日起,《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东莞市出台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条例》共6章48条,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将为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标准、变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一级、二级保护区禁止的项目和行为,小型集中取水点水质保护,水源涵养,饮用水输送管网保护,水污染物处理,汛期、涝期、枯水期水质保护和污染风险源监控等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经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准保护区,同时还规定了准保护区的项目准入制度,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项目和设施,因保护区划定后禁止设置而需要退出的,《条例》作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其中,保护区划定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保护区划定前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条例》第三十七条江库联网工程是极具东莞特色的在旱期能够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的重要举措。
 
  所谓江库联网工程,是指依托主干取水河流东江与同沙、横岗、水濂山等水库水源地,由东江沙角取水泵站、输水线路、两座加压泵站和相关水库组成的联网供水水源工程。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做好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江库联网工程在汛期、涝期、枯水期蓄水及水调度功能,保障本市备用水源安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内江库联网建设工作。
 
  参与《条例》制定的权威人士透露,这一条款凸显东莞保护备用饮用水源水质的特色,既切合实际、必要可行,又有一定前瞻性、引领性。
 
  地下水源的保护作为一条前瞻性条款,写入了《条例》的附则。
 
  目前,东莞并没有将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同时,根据《东莞市城镇供水专项规划(2012—2030)》,截至2030年,东莞没有规划建设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供水水厂。在此前立法调研期间,有立法专家认为,目前暂不针对地下水进行立法,并不意味着放任地下水资源被违法污染、开采等违法行为,毕竟上位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和罚则。
 
  针对上述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经深入研究、讨论,认为虽现阶段地下水暂不作为饮用水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具备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资源也应当按照地表水饮用水资源的要求进行保护,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前瞻性的条款更为稳当。为此,《条例》增加“具备饮用水功能的地下水源地及水质的保护、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项目
 
  ●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使用及存储含汞、镉、铅、砷、铬、镍、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设置排污口
 
  ●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通行
 
  ●使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设施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行为
 
  ●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从事旅游、游泳、洗涤等活动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时间表
 
  2018年 全面完成已划定一级保护区内隔离围网建设和警示标志建设
 
  2019年底前 全面完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项目清理
 
  2019年底前 完成第二、第四水厂取水口迁移工程
 
  2020年底前 完成石马河河口东江水源保护一期工程建设
 
  ■行动
 
  市环保局多措并举推动《条例》有效实施
 
  近日,东莞市环保局在东莞市会议大厦举行《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宣讲会,对《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进行了解读。此次宣讲会除了有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外,还邀请了水务局、规划局、国土局等11个市直部门、各个园区管委会、镇街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以及近500名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参会人员达800多人。
 
  宣讲会上,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讲解,着重介绍了《条例》中明晰部门职责、实行河长制、江库联网凸显地方特色、建立项目设施退出解决机制、加大处罚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等五大亮点。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水环境研究中心任秀文高级工程师就东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讲解。
 
  此次宣讲会的顺利举办,进一步加大了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大家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思想认识,引起各个部门、单位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落实有促进作用。
 
  据东莞市环保局一名相关负责人透露,自《条例》制定以来,该局全力配合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开展集中宣传、发放材料等形式,开展《条例》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的“七进”等系列活动,让广大市民群众知晓《条例》内容,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法制观念,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管理工作。
 
  对照《条例》,市环保部门对现有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及时修订和清理。对《条例》增加的制度及新修订的规定,及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条例》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具体条款的实施细则。
 
  此外,还组织对全市环保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全面培训,做到“全面知法、熟练用法、严格守法、严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水平;组织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培训,做到培训的“全覆盖”。
 
  通过对《条例》法律责任条款的梳理,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事实、性质、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对照行政处罚标准逐一细化、量化,东莞还制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条例》合法、公平、公正地实施。
 
  以《条例》发布实施为契机,环保部门还积极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条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实施严管重罚。
 
  ■前瞻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将扩容
 
  伴随着《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实施,备受东莞各地关注的另一个重要政策《东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
 
  根据2014年11月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的《东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东莞市对东江及5个水库饮用水源地划分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东江共划分了10个水源保护区。5个水库主要分布在清溪镇、凤岗镇,均划定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据东莞市环保局透露,除广东省已批复的5个水库区划外,东莞市还将若干个重要水库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关区划方案正在依法报批。就在日前,《东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第二次听证会顺利举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踊跃参与,预计有望在近期出台。
 
  值得关注的是,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同样已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东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并制定出明确的路线图。
 
  实施方案提出,东莞将逐步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松木山水库人工湿地与库尾截排工程,2018年将全面完成已划定一级保护区内隔离围网建设和警示标志建设,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项目清理。
 
  到2019年底前,东莞将完成第二、第四水厂取水口迁移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石马河河口东江水源保护一期工程建设。(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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