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印发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7-23 11:18:03
  《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印发
 
  7月2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通知显示,《方案》目前已从7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纳入低收入救助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
 
  根据《方案》,低收入对象认定根据《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确的申请审核程序执行,具体将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核审批与公示等步骤。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审核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根据《方案》,申请时还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包括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人证。
 
  根据《方案》,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情况将被长期公示并定期复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低收入家庭在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街道、园区)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市民政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对低收入家庭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收入对象信息查询机制。与此同时,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告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获得低收入救助待遇的,或低收入认定工作经办人员不依法依规办事的,可拨打举报电话:0769-22832536(救灾和社会救助科)、0769-22832508(人事监察科)。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低收入救助申请:
 
  ①家庭成员申请前6个月或申请当月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低保标准1.5倍的;
 
  ②日常消费超过社会平均水平,享受价值相当于或超过全部家庭成员7个月低保救助金总额的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③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入收费学校就读、安排子女付费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非公办班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④购买商品房、自建房未满5年的(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除外);
 
  ⑤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⑥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⑦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市外3个月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
 
  ⑧申请低收入救助前6个月内故意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以达到低收入救助标准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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