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企业主家属网络求助引起热议

国内   来源:中国金融智库综合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8-02 09:55:34

  中国民生播报网讯(梁歆/文):日前,有一篇题为《注重“食以安为先”者竟被羁押,天理何在?国法何在?》的求助信,在不少论坛引起了热议。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求助信中提及到的陆荫霞、王中良一案当属冤假错案。
 
  求助人王耀在公开信中自述道:大学毕业后不久,为了能让父母过上一个比较好的生活,也是为了改善家庭的经济条件,我就跟妻子一起下海经商了。
 
  老父亲虽然仅有小学文化,但他的思想境界真的不是一般人所具有的。因此,从小对我们孩子的教育就非常严格。做生意以后,老父亲一再提醒我们的,实际上也就是这些年官方系统所讲的,“国家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内心越来越意识到佛家所讲的“因果报应”真是至理、大道;而且,日益理解中央为何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因此,多年来我们不仅在加工、销售环节日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且在进货源头上也越来越严把食品质量关。
 
  概而言之,我们从事肉类食品加工和销售的20 年,其实就是注重“食以安为先”、做良心生意的20 年。
 
  常言道:“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提供的肉类食品质量有问题,那么早就被客户抛弃了。实际上,我们在盐城的口碑一直都很好。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心理学家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都会包装或伪装,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王耀的有关自述内容之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也就是说,王耀他们提供的肉类食品质量应该是比较可靠的。
 
  不过,前述公开信则称,在2017年1月19日,盐城市有关部门突然出击,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老父亲和妻子抓走。先是强行戴上了一顶名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帽子,后又加戴了一个名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帽子。
 
  同日,他们还抓了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不少所谓的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因证据严重不足,而有极个别证人为了自保出具了违背事实的证言,所以先后都重获自由。
 
  面对此情,北京的法律专家翻阅相关案卷后指出,被告人陆荫霞等人跟有关经营户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猪肉制品买卖关系;而有证据表明,这种买卖确实是以熟猪肉和猪肉的价格成交的;且现有公开材料都没有证明陆荫霞等人提供给有关经营户的猪肉制品存在“以假充真”的问题。也就是说,当地有关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名追究刑事责任,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也有违法治原则。至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是无稽之谈。
 
  “有关经营户将陆荫霞等人提供给他们的猪肉制品,究竟以何种名义或方式出售给消费者,那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如果其中真有问题,那也应该是消费者跟有关经营户之间的法律问题,而跟陆荫霞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何况,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有关经营户出售给消费者的肉类制品一定是来自陆荫霞等人的。不知其中有无深层次或特殊的原因,但明眼的法律人应该基本都能看得出相关判决是有问题的。”该法律专家还补充说。
 
  采访中,王耀一再强调道:“我们家的进货渠道都是合法的,而且供货方提供给我们的猪肉产品,在质量上也是安全可靠的。”
 
  记者浏览相关论坛发现,力挺王耀一方者不少。譬如,网友“专业瓷砖美缝”留言说:“希望能有现代包青天大人”。
 
  据了解,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判处陆荫霞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王中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目前,该案已进入上诉阶段。担任陆荫霞等人之二审辩护人的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光德、李淑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陆荫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万光德、李淑华律师分析指出,仅从熟猪肉的外形、颜色、口感等方面,不能推定被告人陆荫霞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国家没有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我国对熟猪肉和熟牛肉的外形和颜色,没有制定国家标准,亦没有制定行业标准。试问?熟猪肉的外形和颜色应当是什么样的外形和颜色呢?熟牛肉的外形和颜色应当又是什么样的外形和颜色呢?没有法定的标准,怎么能从外形和颜色上认定被告人陆荫霞构成了犯罪呢?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规定为罪,则不构成犯罪。一是从口感方面来讲,公诉人和一审法官,本没有品尝过案涉的熟猪肉,更没有经过鉴定,辩护人要问的是,案涉的熟猪肉是什么样的口感呢?二是从外形来看,熟猪肉和熟牛肉烧熟后形状均是一样的,只有切块大小有区别,故没有统一的标准;三是从颜色来看,被告人陆荫霞加工的熟猪肉添加了糖色,糖色是普通的佐料,凡烧鱼、肉均要添加糖色,这是普通的生活常识,在中国的烹饪行业,是讲究色、香、味的,国家并没有禁止,或者说制定标准,加工熟猪肉不可以添加糖色,熟牛肉才可以添加糖色。故一审判决从熟猪肉的外形、颜色、口感等方面,认定被告人陆荫霞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一审判决是从所谓的足以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推定被告人陆荫霞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而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来认定的,明显是累推,我国刑法已取消了累推制度。
 
  对此说法或解读,中国食品安全报某资深记者表示高度认同。同时,其表示王耀的求助信之所以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除了是因为网民普遍关注食品安全以外,还是因为有关判决确实不妥。可以说,陆荫霞、王中良一案当属冤假错案,二审法院理当依法予以纠错,不能将错就错,酿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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