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望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1-16 09:43:36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望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东莞市201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建议》《东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一2020)》《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等一批重大事项。
 
  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立法计划》(下称《规章立法计划》)、《东莞市201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建议》(下称《立法计划建议》),确定一批规章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建议,拟作为市政府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因此《立法计划建议》将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
 
  拟纳入《规章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和预备项目共2件,分别为《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其中,《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拟通过明晰主管部门职责,规范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管理、游园行为管理、噪声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处罚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园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
 
  拟纳入《立法计划建议》的建议审议项目2件,分别为《东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议预备项目1件,为《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
 
  《东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实施分类管理,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编制、设置条件和程序、审批、维护等内容,构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创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分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部门间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和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相关工作,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更好地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随着我市养犬人士逐渐增多,犬只吠声扰民、犬类袭击市民、随地大小便,家犬被遗弃流浪引发狂犬病疫情等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影响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有犬类管理主要依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上位法。但规定不够细化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未能满足我市犬类管理实际需求,而通过制定《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我市犬只管理,明确养犬主体责任及部门管理职责,提升犬只管理水平。
 
  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拐点并持续改善,实现环境质量状况、绿色发展水平、环境治理能力有力提升,为2022年环境质量实现根本性改善、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成美丽东莞奠定坚实基础。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全市优良水体比例明显提升,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57.1%;水环境功能区劣V类水体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重污染河流水质明显好转。
 
  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各项主要大气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土壤环境质量方面,到2020年,基本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农产品质量及人居环境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城市固体废物处置方面,到2020年,全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新增生活垃圾100%实现“全焚烧、零填埋”;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方面,到202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相对于2015年分别减排20%、18.2%、11.3%和8.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相对于2015年减排3.74万吨。
 
  生活在城市里,我们几乎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扰:道路隔三岔五就要“开膛破肚”,今天修管道,明天铺线缆,因为道路施工而挖断水管、引起事故的情况也常有耳闻。今后,这些状况可能会得到有效改善。
 
  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会替代已经实施十多年的老版本,让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有更详细的规章可循。
 
  现行《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缺少道路挖掘管理
 
  据了解,我市现行有效的《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占用管理办法》)迄今已实施十多年,主要条款与我市市政管理现状已不相适应,而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一直未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一方面,随着近年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轨道交通、截污管网、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的建设强度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屡屡需要长时间占用、开挖;另一方面,对道路占用、开挖的审批、批后管理却缺乏统一的制度性文件加以规范,对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的维护造成较大压力。因此,确有必要对原《占用管理办法》进行评估修订,整合补充道路挖掘审批管理措施,制定出台新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发《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占用、挖掘作业现场悬挂上述许可证,并附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管理办法》规定,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时间进行;横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顶管技术等非开挖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原则上每段长度不得超过200米,跨越两个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须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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