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十倍卡车撞死电瓶车上两人只负一半责任遭死者家属质疑

法制   来源:国际新闻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1-17 15:33:50
  本网讯(记者利剑)2018年9月26日早上6时21时,浙江丽水莲都区花街路与纬一路路口发生一起因运沙车严重超载违规使入未建通车的城市道路与一辆电瓶相撞导致电瓶车上两人被拖拉近20米当场死亡的恶性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及时出警,并进行了处置。
 
 
  死者家属本以为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应不负责任,但收到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有大队作出的第3311021201800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当场傻眼。其认定结果是吴小军(卡车司机)负事故等责任,王德芳(电瓶车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冯梅春(电瓶车后座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9月26日早晨,吴小军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质量造成制动不良的赣G7K186号轻型自卸货车沿丽水市莲都区花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时6时21分许,途经纬一路路口,遇王德芳驾驶的丽水电动0002765号二轮电动车搭载冯梅春沿纬一路由东往西方向进入该路口,两车在路口内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冯梅春当场死亡,王德芳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在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现场图、照片等)、询问笔录、事故现场、车辆损坏、车况告示事故情况全面核验和分析,事故时货车将电动车磁倒地继续前行,电动车在路面上产生有16.3米划痕。而死者家属现场进行测量,应该有近二十米划痕。将货车保持在事故时重载情况下,在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再试验,行驶车速在30公里每小时至40公里每小时区间进行15次反复紧急制动,其中35公里每小时时的制动距离最靠近事故时的电动车在路面上划痕长度。而死者家属认为,这个有很大的偏差当时货车的速度应该在50公里每小时以上。从交警提供的认定书中显示轻型卸货过磅单事故发生时车辆总质量为19220千克,超载1005%(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490千克,超载14975千克)。鉴定结果也说事故时超载严重,制动性变差,制动距离增长。对于该实验测速,死者家属认为不科学,不真实,还原现场应当且必要在车辆碰撞点设置障碍物,以模拟、还原真实事故现场。
 
  对于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定的鉴定文书中死者王德芳尸体长168厘米,冯梅春尸体长155厘米存在疑问。死者家属说:“王德芳明明有183厘米,冯梅春有164厘米,而鉴定报告中出错,难道这里玄机。”
 
  在一份死者家属举报信中,事实与理由中说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刻意隐瞒了花街路段没有交付使用的事实,存在执法不公,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根据业主单位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反馈,花街路至事故发生时都未有交付使用,任何车辆不得在该路段上行驶。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已经向业主单位调取了该基本事实,但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路段未交付使用,只字不提?事实为该事故后两星期才通过交通安全验收。据死者家属说:“纬一路为老路,在案发事故当时是允许正常行驶的,而吴小军驾驶货车的花街路是未交付使用,是吴小军违规始入的,应付全部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没有如实记录或故意隐瞒案发现场的限速30公里每小时的基本事实。由于丽水市委党校在附近,上坡指示牌上赫然写着限速30。而吴小军作为职业大边驾驶员进入该路段时就要控制车速。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学校路段限速30公里每小时内.由于超速等引起,货车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现场调查避重就轻,对本案关键性货车车辆有没有汽车轮胎划痕未予任何记载。
 
  死者家属纳闷,一起事实清楚,却出现如此大的僻差,难道说这里面有隐情?对于责任认定,死者家属不服,已向丽水市交警支队递交申请提出要重新认定。
 
  法律是公正的,相信事实的真相也是清楚的,相信当地相关部门会更加认真、更加负责任的把该事件处理好,让死者早日入士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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