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换零件以次充好 坑人不成倒赔三万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11 08:53:35

  莞讯网:汽修厂曾某,在给车主黄某修车换零件时,以旧翻新、以次充好,黄某之后在4S店保养时发现问题。与曾某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将曾某告上法庭。经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曾某支付一倍维修费用的赔偿。曾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换零件时被坑

  到4S店保养才知真相

  2013年4月底,黄某驾驶其妻子的小车在樟木头镇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该车交给曾某经营的维修厂修理。经检测,需更换前雾灯罩、安全气囊等22项配件。

  在修车前,黄某要求曾某所换的配件都为原厂配件。修车期间,黄某多次向保险定损员、汽修厂要求所换配件为原厂配件。得到保证后,黄某将车交给汽修厂修理。修好车后,黄某支付配件款26818元、修理费2717元,并办理了保险理赔。

  在领车时,黄某要求汽修厂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及证明资料,曾某以行业无此要求而不予提供。

  几个月后,黄某在4S店进行例行保养时发现,自己的爱车存在更换的部件是低劣的非原厂件、发动机右前支架胶已损坏(行驶未到1000公里)、左前轮侧挡泥板未安装、空调不制冷等问题。

  黄某立即将车送回曾某经营的汽修厂要求其处理。但曾某反说4S店欺骗了黄某,并要求黄某重新回4S店检测。几次折腾后,曾某态度依旧,还自己出具了一份检测清单,证明其更换的都不是副厂件。

  在行业协会协调无果后,黄某将曾某告上法庭。

  一审、终审汽修厂都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用其它配件替代原厂件,并且除配件来源不符合约定外,第一项维修项目前雾灯罩更是旧件喷漆翻新,且曾某无法提供配件厂商的信息以及合格证明。曾某上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消费欺诈。故判令曾某赔偿黄某维修费用一倍的赔偿29535元

  曾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案涉修理合同已履行完毕,黄某也据此向保险公司理赔,这表明维修行为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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