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均为渤海商品交易所,为何同案不同判

法制   来源:法律与生活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1-29 10:09:18
 
 
  《法律与生活》记者 郑荣昌
 
  江西省龙南县京利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南公司)与山东省青岛橡胶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均利用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商品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均因交易平台(模式)被渤海商品交易所单方面改变,分别将其起诉至天津和青岛的法院,两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
 
 
  在党中央、国务院明确强调要为企业家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纷纷采取措施加以落实的大背景下,这种有违国家法律统一性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引起记者的高度重视。
 
  天津案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渤海商品交易所向龙南公司推介并承诺,该交易所是一个全面创新的现货交易所,该交易所可采取“T+0”、“先买货后卖货或先卖货后补货”、“卖出保值或买入保值”、“期现套利或价差交易”、“20%交易保证金”等一系列交易规则,使上市商品实现现货贸易、商品投资和价格发现三大经济功能。
 
  上述推介与承诺,在渤海商品交易所印制的《渤商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原理与应用商品分析师培训教材》中也有体现。而且,其向龙南公司提供的软件交易平台实际具有这些交易规则与经济功能。
 
  同年8月22日,龙南公司就自己的稀土氧化铕挂牌商品与渤海商品交易所签订了《商品挂牌交易协议》(以下简称该合同或合同)。该合同对“挂牌商品、合同有效期、费用分成”等重要事项都作了明确约定。
 
  2015年4月24日,经过渤海商品交易所一系列的评审、培训,龙南公司的稀土氧化铕商品在渤海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了。按照合同规定,龙南公司向渤海商品交易所支付了1500万元软件开发费(龙南公司认为是上市费)。
 
  然而,在挂牌交易过程中,渤海商品交易所擅自修改了交易规则,如将原定的20%交易保证金逐步提高至30%、50%、80%、100%。,取消了T+0”当日连续交易规则,并于2016年9月18日将BEST现货交易软件及平台彻底关闭。
 
  也就是说,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或交易模式彻底改变了,从BEST现货交易平台(模式)变成了普通的互联网电商平台(模式)。
 
  至于改变的原因,因渤海商品交易所秘而不宣,一审法院也未调查,龙南公司不得而知,只能猜测:可能是遭政府主管部门查处。
 
  龙南公司是上市商,利用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具备约定功能的BEST现货交易平台,可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增加利润,及至少获得5年期限的手续费分成。这是龙南公司同渤海商品交易所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改变这个交易平台(模式),龙南公司将难以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从2016年10月起,龙南公司多次与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涉。交涉中,渤海商品交易所承认自己修改了交易规则,改变了交易平台(模式),但不肯接受龙南公司关于退还1500万元“软件开发费”的要求。
 
  2017年 8月28日,龙南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之后,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合同纠纷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合同;2。对方归还1500万元上市费并支付相应利息;3。对方承担诉讼费。
 
天津案一审,被告胜诉
 
  2017年12月14日、2018年7月30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南公司与渤海商品交易所以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均到庭应诉。记者也到庭旁听。
 
  法庭上,渤海商品交易所不再承认自己改变了交易平台(模式),改称,其没有改变交易平台(模式),只是修改了交易规则,其作为平台提供方有权修改。其平台上不仅有现货交易模式,还有多种交易模式,修改后,龙南公司还可以在其平台上交易。龙南公司自行停止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应自己承担,1500万元不应退还。而且,该1500万元不是原告所说的上市费,而是软件开发费。
 
  2018年8月9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超出审限7个多月的情况下,将原定的简易审判程序变更为普通审判程序,在两名陪审员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1500万元软件开发费不予退还”的一审判决。
 
  案件审理中,该院回避了原交易平台(模式)是否改变或关闭的问题,提炼出“两个关键问题”:1。渤海商品交易所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1500万元软件开发费是否应该退还龙南公司。
 
  关于第一个问题,该院认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有多种交易模式,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采用何种模式进行交易,即使被告修改交易规则,原告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进行交易。
 
  关于第二个问题,该院认为:龙南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的目的不是获取该软件,而是利用该软件进行交易,龙南公司的目的已经实现。而且,合同规定了软件开发费不予退还。
 
  针对第一个问题,龙南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随着交易规则的不断修改,原交易平台(模式)也被改变,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客观事实。这种改变招致客户经济损失,也是客观事实。
 
  而且,因该交易平台(模式)的改变,其他客户也曾向管理部门——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投诉,该局也曾受理、查处。如2017年5月3日,该局向一位投诉者出具一份《投诉回复》,上面写道:“经查处,渤海商品交易所原有的交易模式已于2016年9月18日彻底关闭。”
 
  交易平台(模式)与交易规则不得单方面改变,这一条虽然没有写入合同,但是,它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合同的要约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单方面改变依法构成违约。
 
  针对第二个问题,龙南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1500万元显然不是软件开发费,因为,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将稀土氧化铕商品置于该平台交易之前,已经有众多客户的100多种商品在该平台交易。更重要的是,无论它是软件开发费,是软件使用费,还是上市费,都是龙南公司基于合同的支出。渤海商品交易所违反合同并造成龙南公司损失,龙南公司就有理由要回来。
 
  休庭时,记者听到好几位旁听者议论说,龙南公司律师的代理意见很有道理。 一审判决后,龙南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案两审,被告均败
 
  事有凑巧。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的前四个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个被告同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青岛这个案件,不仅被告同为渤海商品交易所,案情也和本案基本相同,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
 
  青岛这个案子的案情是——
 
  2013年3月,青岛橡胶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与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书》,约定:青岛公司利用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平台(BEST模式)进行天然橡胶商品交易,青岛公司向渤海商品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青岛公司选中该平台(模式),是因为看中它的以下优势: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匹配;交易商可以自主选择交割日期;实行延期交收补偿金制度、“T+0”当日结算无负债制度、交易保证金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强制平仓制度,等等。
 
  2013年7月,青岛公司向天津渤海公司支付1500万元上市费,其天然橡胶(橡胶谷)和烟胶片(橡胶谷)两种商品在该交易平台上市。交易第一个月,天然橡胶商品的成交量就高达2865010吨。此后也居高不下。
 
  但不知何因,履行合同期间,渤海商品交易所两次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尤其是2016年9月的修改,使得这个交易平台(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青岛公司的交易量一落千丈——2016年10月,其天然橡胶商品的成交量降至2吨,11月为6吨,12月为16吨,次年1月为2吨……
 
  2017年 3月,青岛公司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请求该院认定渤海商品交易所单方面修改交易规则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并令渤海商品交易所退还1500万元上市费。
 
  2017年12月11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支持青岛公司上述请求的一审判决。渤海商品交易所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除了“同案不同判”,记者还从《中国经济周刊》一篇报道中了解到,近几年有众多投资者(自然人)投诉渤海商品交易所,称其以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欺骗主管部门和投资者。
 
  青岛案已经审结,记者将继续关注天津案二审情况。

  原文: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8/dujia_1127/38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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