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房东租房首先要确保提供租赁物可安全使用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1-06 18:55:15
  律师提醒:房东租房首先要确保提供租赁物可安全使用
 
  冬季是燃气安全事故高发期,当前,东莞全市各地正在排查清理直排式热水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但有些市民或为省钱或为省事,仍在冒险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对此,专业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包租婆、包租公:出租房屋时,房东首先要确保提供的租赁物可以安全使用,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损失,都将由房东来赔偿。
 
  针对当前出租屋管理中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记者联系了从事多年相关法律工作的杨启猛律师。杨律师指出,房东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客在房间里发生安全意外,或者房客在出租房屋内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等,房东极有可能脱不了干系。
 
  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使用燃气热水器未注意通风导致煤气中毒死亡,对于这一损害结果,可能有哪些主体承担责任呢?杨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责任,未尽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热水器由出租人提供,出租人未尽到维护、管理、提示等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2011年9月,刘猛将一处房子租给李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刘猛提供住房内热水器等设备。然而入住3天后,李明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的家属将刘猛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时认为,刘猛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热水器交付李明,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明在使用出租房里的热水器时,没有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刘猛承担70%责任,赔偿李明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2万余元。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受害人也应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如其将门窗紧闭、未进行通风透气,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承租人应当自负部分责任。如果热水器是在未取得出租人同意而由承租人擅自加装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该意外事故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人经原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次承租人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也将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该热水器存在严重的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杨律师表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厂家索赔。(来源:东莞阳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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