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推销电话或信息应从严规范商家行为

评论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1-16 17:10:17
  遏制推销电话或信息应从严规范商家行为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
 
  可以说,凡是手机用户或电子邮件用户,基本上没有人未接到过推销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这有可能是网购时预留了电话,或者在商家办理会员时登记了个人信息,进而或多或少地收到商家的推销信息。更严重的是,经常有一些来历不明者推销股票、基金、古玩甚至赌博等违法信息,让人不胜其烦。因此,面对近乎骚扰的“推销信息”,理当从严治理,让消费者享受没有推销短信的清净。
 
  其实,江苏省的规定并非先例,广告法早已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违规者,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但规定是美好的,现实却很复杂。具体而言,商家在搜集消费者信息时,均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搜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发送推销信息。如网络购物填写电话号码时,商家可能会在不显著位置以格式条款形式告知此项内容,甚至消费者只是浏览或关注了某商品或店铺,就会不断收到推销信息。
 
  由此,遏制推销电话或信息,除严密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外,还应从严规范商家的相关行为。应强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诱导或隐藏形式骗取“同意”。如电商在消费者填写收货信息时,应在电话号码附近以明显区别于正常字体的内容作出提示,或者以勾选方式征得同意。电商平台不得以“一揽子”形式征得同意后再“授权”各个入驻商家发送信息。
 
  对那些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已取消“同意”后依然发送推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电话,并予以惩戒。此外,可由官方或第三方平台提供电话标记服务,当一定时期内,某个电话被标记为推销电话、骚扰电话达到相应次数时,则列入黑名单,限制该号码乃至该户主下所有号码的相关业务。
 
  遗憾的是,广告法早已实施,人们收到的推销信息并未减少,却未见有哪个商家因恶意发送推销信息受到惩戒。这不能不说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流于形式。监管部门理应从严执法,而不能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条沉睡。(作者: 史洪举)(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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