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藏400多发子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3-11 10:23:19
  男子私藏400多发子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加大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是为了公众的安全。2018年年底,50岁的姜某私藏父亲遗物中的四百余发弹药,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罪嫌疑人姜某,男,1968年出生,本市宝山人。姜某交代,他所持有的弹药是其父亲的遗物,当时,他妹妹曾经告诉他让他将子弹上交或处理掉,但是,姜某并未听从,多次辗转搬家后、他自称将此事忘记了。
 
  姜某说:“这是我父亲的遗物。当年我父亲去世以后,那个时候我不知道。后来等我母亲去世,我和我妹妹去整理他们遗物的时候发现的,发现了以后我妹当时叫我交掉或者丢掉,我想因为是我父亲的东西。当时是一盒子弹,我没记性了。我当时看到,因为我也没数,就那么一个盒子。我想还有一些行军带,他因为当过兵嘛,老军人,然后还有一些他的遗物。就有一个小盒子,我想想嘛,反正我父亲一辈子也就这样,也没留什么东西,我想做个念想留下来,然后就拿走了。“
 
  按照姜某的说法,他对于这些子弹也没怎么上心,就是跟随着他搬家、离婚、租房,从来不认为这些子弹会给他带来多大的麻烦。
 
  ”子弹这个事情我也并没有在意,我想反正是作为遗物的,然后拿了以后后来离婚,离婚以后这个东西我就带出来了,带出来了当时搬到外面租房子。后来我也没当个事情,我想放到房间里也不安全,后来就放到露天阳台上,风吹雨打的,后来我自己也忘了这个事情,等到从房东的房子搬家的时候,住了两年吧,我自己已经把这个事情忘掉了,然后我就走了。”
 
  姜某自称:自己根本想不起来这些子弹了,直到突然有民警上门找他,他才猛然想起来自己的这些子弹丢弃了。
 
  姜某说:“后来过了一段时间,警察突然找我,我才想起来有这个事情,他们说是房东整理好以后丢到垃圾桶,被谁发现了,报告到派出所的。我记忆中是几十发,但是他们跟我说是三四百发,因为是很小的子弹,我真的没有记住。”
 
  而姜某一度觉得自己很冤枉,因为自己并不会售卖这些枪支弹药,自己的工作也和枪支弹药毫无关系,只有在小时候才有过接触。
 
  姜某说:“我以前是在宝钢上班,后来辞职自己开了一个小公司,经营办公用品和劳防用品。小时候喜欢打靶,我父亲是武装部的,单位民兵,要实弹演习,那时候我很小,他在武装部一直是管征兵的,带着我们小孩子打靶,那个时候也没有说不允许,都带过,我打了两三次后来也就不打了。长大以后没有和枪支弹药再接触过了。”
 
  上海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姜某的法律意识淡漠,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将依法受到严惩。
 
  检察官说:“2014年6月,被告人姜某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后,其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其父亲生前在某国有企业武装部工作过程中所遗留的子弹400余发,后姜某将上述子弹一直保存在身边。2015年7月,姜某开始租住上海市青浦区某小区房屋,并将上诉子弹保存在该房屋阳台上,2018年8月底9月初,姜某某因与房东发生纠纷搬走时未来得及将子弹带走而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所持有的子弹均为有效子弹,其中部分系战斗用军用子弹,部分系小口径运动弹非军用子弹。”
 
  检察官介绍:姜某触犯了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且已经达到法定构罪标准,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条第48条的规定,国家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同时该法第5条至第12条对枪支的配备和配置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才能配备枪支弹药,个人只有在特定的职务行为中才能由单位配备使用,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配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军用子弹2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即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的数量达到了法定构罪标准,最终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其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司法机关提醒市民,如家中有枪支弹药等违法违禁物品,需及时、妥善处置,上交相关部门。
 
  检察官提醒提醒:“作为普通公民个人而言,无论是他人赠与的物品,遗失的物品或者是祖辈的遗物等等,在取得这些物品时多留一些心眼,注意这些物品是不是国家严格管控或打击的违法违禁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特殊的化学物品、危险品等,一旦属于这些类型的违法违禁物品,需要及时与相关部分进行处理,切不可私自持有,否则便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看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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