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泰:一张巨大“保护伞”让他的十四年申诉之路异常艰难

国内   来源:今日头条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3-11 11:04:08
  游建纲,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后洋新村人,现年62岁。然而,从2005年开始,这14年来,游建纲拖着疲惫的身躯,游走在长泰,漳州,福州,甚至北京,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处控诉,到处呐喊。尽管他知道,这条申诉维权路十分艰难,十分痛苦,但他依然执着,为了自己的权益,也为了这份人间的正义。他相信,黑暗尽管很长,但是,光明迟早会到来。
 


图:游建纲寄给长泰县纪委、监察委的《扫黑除恶实名举报信》
 
  他控诉的对象,据了解,有四大主体,分别是:王林寿(游建纲曾经的企业合伙人)、长泰县乡镇企业局(现“长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泰县工商局(现“长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现“长泰县自然资源局”)。
 
  据记者了解到,王林寿通过和长泰县工商局、长泰县乡镇企业局、长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相互勾结,互相包庇和串通,过各种手段,把游建纲和王林寿等四人一起合资的企业,变成了王林寿自己私人的生意。将数亿集体资产,摇身一变,全部变成了王林寿私人的资产。
 
  游建纲在向长泰县纪委和监察委提交的“扫黑除恶实名举报信”中写到:“现举报漳州市长泰县最大的软暴力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即长泰县乡镇企业局原局长王和平,长泰县工商局原副局长蔡永春、长泰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智强、原副局长林民主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违纪违法,权钱交易,官商勾结,伙同王林寿采取作假、虚构、注销企业名称变更等手段,移花接木、偷梁换柱,将原公司的数十亿财产,从‘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转移至‘长泰县永发石材有限公司’的名下,从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严重侵犯股东权益,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事件概况:官商勾结,数十亿集体资产被转移
 
  游建纲告诉记者,1994年1月,游建纲出资80万元,苏炎来出资60万元,张炳发出资60万元,王林寿出资80万元,共同成立“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自1994年8月起,王林寿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并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投资经营的吴田山矿区,生产经营情况一直良好。1997年后,该矿区的经济效益在整个吴田山所有矿区中名列前茅。
 
  但是,游建纲除分配过公司利润15000元外,就再也没有分配过其他收益。游建纲、苏炎来和张炳发作为公司股东,曾多次要求王林寿分配利润,但王林寿一直以各种理由塘塞敷衍。游建纲、苏炎来和张炳发迫于无奈,为了了解企业相关经营情况,于2012年底到长泰县工商局查询该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至此,他们惊讶的发现,公司已经不是他们四个人原来合作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了,而是变成了以王林寿和他妻子杨丽芬为名义成立的“有限公司”的个人财产。
 
  一场“偷梁换柱”的惊天大案就此揭露。原来,王林寿在2005年3月31日,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和上述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一起,在他们的保护伞下面,经精心策划,通过隐瞒、虚假、伪造、欺诈、注销、变更等手段,一步一步地将属于四人合伙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数十亿股份制财产,转变为王林寿夫妻俩的私人财产。在没有开任何股东会议, 在其他三个股东根本不知晓的情况下,一个本属于四人合伙出资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这样,在王林寿和长泰县相关职能部门的一起合谋下,变成了王林寿夫妻俩的私人资产。
 
  据记者了解,王林寿自担任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来,经精心策划,采取两面手法,把本属于“公司矿区的经营”和“公司的经营”分开记账,把矿区的的经营收入隐瞒不报,造成一种假象使公司长期处于歇业停产,严重亏损的状态。
 
  2005年3月31日,王林寿利用担任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以虚构“公司”长期处于歇业、停产、严重亏损为由,伪造相关的出资人决议,虚构所谓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向长泰县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但是,游建纲告诉记者,事实上王林寿从未召开过出资人会议,也没有依照原《集资协议》归还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2005年11月,王林寿以夫妻名义向长泰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加上了“有限”二字。2005年12月,王林寿以企业名称变更为由,向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原本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产权的国有土地3435平方米摇身一变,变成了王林寿夫妻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并办理换证手续。
 
  2005年至2008年,原本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吴田山矿区开采权一直被王林寿以原矿主身份向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合同,但因“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已被王林寿非法恶意注销,所以王林寿即以瞒天过海的方式用本已经注销的公司向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所有协议书。
 
  2008年,原本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矿区,经长泰县物价局评估,评估价为2982.04万元,评估后由长泰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矿区进行招标时,王林寿仍以原矿主的身份参与招投标。中标后,王林寿即将原“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全部涉及数亿资产神不知鬼不觉的转移至其与配偶共同成立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至此,原本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矿区资产就这样被王林寿夫妻侵占。
 
  让游建纲感到后怕的是:长泰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何能够配合他一起“偷梁换柱”转移如此巨额集体资产呢?
 
  事件追踪:长泰相关职能部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游建纲气愤的告诉记者,按道理,王林寿要想达到他“偷梁换柱,瞒天过海”侵占涉及数亿集体资产的阴谋,是很难得逞的,毕竟要经过重重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然而,让他心寒的是,王林寿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的时候,竟然“一路绿灯”,让人想想很是可怕。
 
  2005年3月30日,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长泰县乡镇企业局的有关领导仅凭王林寿的“申请书”和伪造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未经核实和股东们签字,就同意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005年3月31日,长泰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仅根据长泰县乡镇企业局的批准文件,也同样未经核实及股东们的签字,就把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给予注销,并办理手续。
 

 
  2005年12月,王林寿以企业名称变更为由向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而该局的业务部门及领导明知前后两个公司的企业性质和股东完全不同,仍违规将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产权的国有土地3435平方米变成王林寿夫妻所有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并给予办理换证手续。
 

 
  2008年,长泰县国土资源局对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矿区进行招投标时,明知王林寿是以已经被他非法恶意注销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与招投标。中标后,仍违规将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矿区开采许可证,换成了王林寿夫妻所有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矿区开采许可证。
 
  惊天黑幕:长泰县吴田山D2矿段的《采矿许可证》的拍卖
 
  游建纲告诉记者,此次存在争议的吴田山D2矿段的《采矿许可证》的拍卖过程存在着奇怪的现象。
 
  “D2矿段《采矿许可证》现在的拥有者是王林寿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而在该采矿证招拍挂之初,它是被一家名为愉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愉天公司)拿下的,当时愉天公司得到该采矿证所付出的采矿权出让价款为490万元。之后愉天公司被迫退出,而后来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以大大低于之前价格的175万元拿下了D2矿段的《采矿许可证》。”游建纲说。
 
  游建纲表示,令愉天矿业有限公司退出的,是国土局以代收人的身份无法提供2982.04万元的前期工程投资费用的税票(税票应由实际收款单位即“公司提供”)。
 
  在记者得到的2007年12月28日由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与愉天公司签订的《长泰县吴田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东林D2矿段采矿权出让合同》第五条显示,“本合同采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肆佰玖拾万元(小写4900000元),前期工程投资费用2982.04万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根据闽国土资文【2006】195号规定计算)。”
 
  而在2008年8月18日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与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同样名为《长泰县吴田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区东林D2矿段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金额同样为第五条,而该条的内容为,“本合同采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小写175万元)。”
 
  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不能为2982.04万元前期工程费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愉天公司一直未交,之后长泰县国土局以逾期不缴费违约为由,解除了与愉天公司之间的合同,将采矿证出让给了“有限公司”。
 
  游建纲说:“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公权私用,暗箱操作,内幕交易逼走“愉天矿业”后,由王林寿的儿子王志强代交保证金,由江志荣出面以485万中标后主动放弃,同年8月18日王林寿如愿以偿以175万元顺利取得采矿权,使国有资产流失310万元。”
 
  游建纲说:2010年8月18日,出让合同期满后至2017年12月,原本属于游建纲四人合伙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矿区,就宛如王林寿的自留地,摇钱树,聚宝盆,无须签订合同和缴交矿区资源出让价款600万元,每年盗取数亿的国有矿产资源。王林寿为何有如此“神力”,正如王林寿所称“有众多相关领导合伙参股,要告我比登天还难”。
 
  记者手记:打掉“保护伞”,拔除黑恶势力的“根”
 
  “‘黑伞’就像扎进群众心头的刺,严惩黑恶势力就像剜除因刺而化脓的包疮,如果不拔刺,脓包疮就会除而复生。”有群众对黑恶势力和“保护伞”之间关联的形象比喻,充分说明党中央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部署是十分正确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各地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这便是抓住了涉黑、涉恶问题的“七寸”,对准了“要害”,击中了“命门”,挖到了“根基”,彻底铲除了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
 
  “有伞的地方就有阴影”。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利益交织,有的是“收钱平事”,搞“权钱交易”,有的把“求官”和“求财”相互交织,形成官商勾结、互为扶持的利益集团,与黑恶势力形成了“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黑恶势力和腐败分子相互勾结,比单纯的腐败问题对群众的伤害更深更大,不仅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啃食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成为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发生的诱因。
 
  “保护伞”不倒,旧的黑恶组织可以卷土重来、东山再起,新的黑恶势力也可能投靠“伞下”,做大做强、危害一方。实践证明,只有彻底查清和拔除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才能“除恶务尽”,最终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记者 柳地明 姜理强 漳州长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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