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型产业用地配套细则 地价计收公式出炉

地产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5-10 12:46:29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配套细则 地价计收公式出炉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配套细则,地价计收公式正式出炉。5月9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新增新型产业用地、“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已出让用地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等3种不同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出让年限、地价计收方法进行明确。其中,M0用地配建商住功能需分宗地,纯“M0”旧改项目出让年限为50 年。
 
  据悉,此次印发的《实施细则》,是《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3种不同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其中,新型产业用地(M0)需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用地(C2)、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出具宗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对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同意出具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提下,可实行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对确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出具R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单独进行宗地市场评估和公开出让。
 
  《实施细则》明确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 )按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 R0 ),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已出让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另外,已出让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出让底价计算公式,即:
 
  M0=〔M1×0.4×(1-X)+C×0.41×X〕×R×N/50。
 
  其中,M1=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 =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X容积率修正系数,X =分割转让比例,R =容积率,N =实际出让年限。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土地出让底价应当分别评估新型产业用地(M0)、商业办公用地(C2)的市场价后合并计算,集体决策确定。
 
  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方式、地价评估、供地流程、批后监管和开发建设等参照二类居住用地(R2)执行,土地出让底价严格落实地价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集体决策确定。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不得分割产业用房,不得配置商业办公用地(C2)和配套型住宅用地(R0),仅限属地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产权,地价按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公式计算。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主导改造项目以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备土地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按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地价计收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工改M0“项目(包括配套商业办公C2、配套型住宅R0),分别明确了原为国有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原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为无合法手续但依据“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征收手续的、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R0)等5种情形的地价计收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自行改造或与企业合作改造的“工改 M0”项目,有3种情形的地价计收方法。其中,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按新型产业用地(M0)区片市场评估价(地面地价)的 30%计收单位地面地价;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地价分别测算新型产业用地(M0)、商业办公用地(C2)后合并计算;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R0),按以下公式计收单位地面地价: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30%。
 
  值得一提的是, 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自行改造的“工改 M0”项目,不得分割产业用房,可配套商业办公用地(C2),不得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改造项目按照《东莞市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计算地价款底价,涉及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地价评估参照二类居住用地(R2)执行。
 
  《实施细则》明确,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为新型产业用地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另外,已出让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类型。不可分割 M0 出让后确需申请分割转让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出让年限不变),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 M0 价格扣减原不可分割 M0 价格的差额。(来源:东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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