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造假必须零容忍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5-20 08:48:42
  对财务造假必须零容忍
 
  随着康得新1月份债务违约事件的发生,该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也被推向了前台。据报道,康得新及其子公司账面显示,其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存款余额共计122亿元,但实际上这笔存款纯属子虚乌有,北京银行方面反馈的信息是“该账户余额为0元”。
 
  有网民称,A股历史上,信息披露违规甚至被查实为财务造假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公信力,妨碍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甚至成为金融风险的源头,对此必须零容忍,并加以严惩。
 
  网民“莫开伟”认为,促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胆大妄为主要是因为造假成本过低,相对于财务造假所获得的动辄几亿元、数十亿元的巨额利益,违规成本九牛一毛,几乎可忽略不计。比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顶格罚款不过60万元,对责任人员的顶格罚款不过30万元,这对造假公司的震慑力如同“隔靴抓痒”,较低的违规成本与背后窃取的巨大利益形成强烈的反差。
 
  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必须对症下药,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皮海洲”等网民提出,做好修法工作刻不容缓。首先是从上市公司层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在上市环节进行财务造假的,应直接取消上市资格,对已上市企业必须采取严厉措施甚至强制退市;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处罚的起点线应不低于500万元,上限不作规定,视情节轻重,可罚至上市公司破产为止。同时,对于财务造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其次是加大对财务造假涉及的当事人的惩处力度。对于涉及财务造假的当事人,必须予以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处罚,情节严重的,则予以终身市场禁入。财务人员涉及财务造假的,则终身不得从事财务工作。而对于保荐等中介机构,同样需要吊销其不低于5年的执业资格。再次是切实赔偿投资者损失,引入集体诉讼机制。( 记者 陈伟)(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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