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政策将大变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7-11 09:28:35
  东莞公积金政策将大变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近日在官网印发公告,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下简称《贷款办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下简称《提取办法》)有效期均为5年,将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2月29日到期。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拟订了这两份文件的修订稿。
 
  其中,与现行贷款办法相比,《贷款办法》修订稿明确,申请商转公后,可选择组合贷款,不再要求纯公积金贷款,这在现行房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将会让更多市民受益。
 
  《提取办法》修订稿则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同时并对租房提取有关要求进行修订。
 
  目前,公积金中心正广泛征求各部门、镇街、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18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gjjoffice@126.com)
 
  《贷款办法》修订稿在第三条第四款指出,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不再要求必须为纯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尤其在应对近年房价变化形势方面具有较广泛的现实意义。
 
  另外,修订稿在第十三条中指出,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这也改变了目前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30年的规定。据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作此调整,一方面是由于有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文件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近年来我市房价上涨明显的职工还款能力减弱的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延长贷款年限,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另外,《贷款办法》规定,如购买装配式住宅或被本市认定为特色人才或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则贷款额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
 
  需要注意的是上浮20%后,总额度不得高于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首套房最高120万元,二套房最高80万元),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同时不得超过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 。
 
  《提取办法》修订稿第十条,增加了办理租房提取需满足“连续缴满3个月”“一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提取金额”“最早可申请提取至办法修订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等要求。据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我市接下来拟采用“曾经连续缴满3个月即可”作为办理租房提取的要求,以此加快促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改变重购轻租的局面。
 
  现行政策规定九大类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则将提取的类别进行了细化。分别为住房消费类情况、销户类情形、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等三大类别。修订稿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其中物业费提取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申请提取本办法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规定,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另外,《提取办法》修订稿在第十九条还新增了不予提取的情形。
 
  分别为: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代偿的;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单位补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之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以上五项情形将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可提情形
 
  一、住房消费类情形,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
 
  1.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5.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二、销户类情形,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离休、退休。
 
  4.出境定居。
 
  三、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1.享受本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公积金不予提取情形
 
  1.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不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申请提取。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
 
  3.职工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代偿的。
 
  4.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单位补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之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取。
 
  5.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记者 张欣仪)(来源: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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