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骂人被判赔偿精神损害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8-09 10:05:29
  在朋友圈骂人被判赔偿精神损害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由于其公开性,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
 
  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消息,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XX,真是给你XX代都蒙羞!”“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言论,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网友评论
 
  叶子:祸从口出,别贪图一时快感。
 
  ZCY左: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且言且慎重。
 
  SIyh:诽谤妄揣他人,散布谣言及不实消息,这就是犯罪,没什么好说的,和那些造谣天灾的性质类似。
 
  风清云淡:罚得好!还应该公开向被骂人赔礼道歉。微信群不应该是法律的空白。
 
  少春:营造一个安全的“朋友圈”!
 
  上善若水:有些人信口雌黄,侮辱他人,就该惩治。
 
  空谷星匠:我一直以为名誉权是针对那些名声良好,享誉内外的人。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数职”,除了是一个社交平台外,还是人们发泄个人情绪的“出气筒”。那么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达到何种程度,构成侵犯名誉权呢?
 
  法官说法: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者,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不良影响。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哪怕指桑骂槐,若能对应当事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来源: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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