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再征意见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8-30 09:30:07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再征意见
 
  8月27日,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就《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条例》)公开征集意见。这是今年5月市公安局发布意见征集公告后,东莞就《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次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结合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收集的意见,《条例》经历了十余次修改后,有哪些亮点?东莞从城市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努力创建适合东莞具体情况的养犬管理模式。在对上位法的法律条款细化的同时,《条例》也结合东莞实际创设法律条款,如创设了养犬人遗弃犬只等9条法律责任,提高了养犬人违法成本,有效规范市民养犬。
 
  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城市管理、城市文明、城市环境,事关居民群众生活和安全的重要工作,鉴于养犬管理的复杂性,东莞从城市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努力创建适合东莞具体情况的养犬管理模式。东莞找准定位,养犬将全面纳管。《条例》将视角从“犬”转移到“人”上面来,全面加强养犬管理,是提升城市品质、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重要举措。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因地制宜,对养犬不作区域划分,全面将养犬行为纳入管理。
 
  东莞将养犬登记工作委托给社会组织,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养犬管理监督指导,既节约了政府管理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方便群众和基层单位执法。管理方面,公安机关不设立登记点,委托机构办理养犬登记,养犬市民可就近进行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犬只免疫等工作。同时,依托“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实现养犬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养犬信息变更、注销、免疫登记等业务操作,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执法方面,注重简易处罚程序,着眼提高执法效率。为提高基层单位的执法快捷性和积极性,及时消除轻微养犬违法行为,在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东莞《条例》在处罚幅度上注重向简易程序靠拢,将处罚金额下探到200元以下,对有违法倾向的养犬人形成有效震慑。
 
  那么,有哪些情形属于处罚范围呢?结合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收集的意见,《条例》起草小组对《条例》作了十余次修改,确保颁布实施的《条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一是对上位法的法律条款作了细化。《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对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携犬外出作了要求,但没有具体规范。东莞立法中,对室内、公共场所、携犬外出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二是结合东莞实际创设法律条款。创设了养犬人遗弃犬只、违规饲养烈性犬、违反养犬信息管理、违反狂犬病免疫、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进行医学观察、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违反携犬外出、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按规定将受害人送诊等9条法律责任,提高了养犬人违法成本,有效规范市民养犬。
 
  一直以来,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东莞养犬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通过制定条例,理顺各部门职责,建立明晰的管理格局。
 
  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应秉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条例》赋予了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团体参与管理权限,拓展了管理主体,有效避免管理主体的单一性。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改变单靠政府的模式,建立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工作格局。
 
  为实现养犬登记信息化、管理数据动态化、管理模式智能化管理目标,东莞将通过开发管理系统,有效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二是实现委托机构信息共享;其他管理主体开展养犬提供便利。
 
  东莞把宣传教育引导作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赋予了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养犬宣传教育的职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安部、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工作意见,对养犬市民开展文明养犬正确养犬观念教育,引导养犬人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有关系,倡导市民“终身饲养”。
 
  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抓住养犬管理的重点,建立起符合东莞养犬制度体系对规范养犬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提出建立了养犬登记制度、狂犬病免疫制度、伤人犬只强制医学观察制度、流浪犬只收治制度、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制度、养犬管理积分制度、携犬外出规范制度。
 
  其中,实行养犬“积分制”,可以规范犬只管理,增加犬主自律意识,促使养犬人文明养犬。同时,一定程度上可降低犬只伤人、破坏环境的几率,保护居民的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的和谐稳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养犬的情形。公安机关建立养犬人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已经记满的养犬人,不得养犬。具体记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有遗弃犬只不良记录的,终身不得养犬。
 
  为提高养犬登记率,东莞在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设了具有前瞻性的管理制度。一是登记养犬信息不收费;二是养犬管理不收费;三是犬只狂犬病免疫不收费。
 
  为加强东莞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起草了《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公众可登录“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dg.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并提出意见。
 
  2.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法规一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至:(0769)22314223;
 
  4.发送电子邮件至:467732737@qq.com; 
 
  提交意见需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来源:i东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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