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中国发声明:将主动召回涉及凸轮轴螺栓问题的车辆

汽车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3-31 14:51:47

  这是一则并不寻常的召回案例。

  3月14日,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中国)、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宝马)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则颇为简短的声明,声明宣布,宝马在华将主动召回涉及凸轮轴螺栓问题的车辆,并已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相关车辆的申请。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宣称,其已收到宝马中国及华晨宝马关于车辆发动机VANOS调整单元外壳螺栓缺陷的召回申请。“要求两家公司认真做好缺陷原因分析、查清涉及车辆范围、尽快提交召回计划等备案材料,做好后续缺陷消除工作,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

  倘若你对国家的有关法案并不熟悉,那么当你对上述两条信息进行对比阅读时,你会认为这是一则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召回事件,目前随着中国汽车消费环境的成熟,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召回都已有了理性的态度。

  但是,仔细研究之后,你会发现,宝马这一召回声明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根据媒体报道,宝马的凸轮轴螺栓断裂事件已经爆发许久,根据媒体报道,宝马有关负责人甚至曾表示“发动机螺栓断裂并不是安全问题”且“质检总局调查后的建议为不做强制性召回”,但突如其来的,伴随着“今年央视3·15晚会会有欧美豪华品牌问题被曝”的传言,宝马却在“3·15”这一敏感时间的前夜召回。这不禁令人怀疑宝马对中国消费者真正的诚意。

  此外,对于此次的“召回申请”是否合规,也有业内人士提出了质疑。曾参与起草汽车召回法案的资深媒体人于童对记者表示,召回应该是备案制,但宝马所谓的召回申请却没有标明召回批次、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必要信息,因此宝马此次的所谓召回仍是一张“空头支票”。

  这让宝马的此次“召回申请”看起来更像是一次危机公关,而非是为消费者安全着想的“主动召回”。

  回顾:宝马发动机螺栓断裂事件

  公开资料显示,宝马的发动机螺栓断裂问题已经出现许久。在一个关于宝马各车系的名叫BIMMERPOST的国外论坛上,早在2010年就有对宝马发动机螺栓断裂的讨论,其中一位网友称:“VANOS系统的螺栓是铝制成的,容易翘曲,并最终断裂,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根据国内一媒体的报道,宝马发动机凸轮轴螺栓问题涉及宝马多款产品。主要故障表现是,车主驾车行驶在道路上,仪表盘发动机故障警示灯突然亮起,车速陡降至约20公里/小时,动力缺失,自动跳挡,骤然熄火。这些突然丧失动力的故障车送至官方授权的销售维修店,车主们得到的故障原因基本一致:发动机凸轮轴调整装置的固定螺栓发生断裂(或者松脱)。

  据悉,该媒体已收集了上百例类似案例。而这或还仅仅是宝马发动机螺栓断裂事件的冰山一角。因为,随着案例的增多,一份叫做《保密协议》的神秘文件也开始出现在了宝马4S店与故障车主之间。

  目前,已有多家网站曝光了这一《保密协议》,《协议》上写着:“甲方(车主)承诺任何时候不就本协议的内容以及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网络渠道、公司、企业、自然人等披露并促使已获得相关信息的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网络渠道、公司、企业、自然人遵守本保密承诺,同时保证其律师、代理人或其他知情人遵守本保密承诺。”

  “这让车主质疑宝马公司在明知发动机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的情况下,仅对发生故障的车主进行补救,而对具有潜在风险的车主未尽提前告知和解决的义务。”业内人士分析说。

  质疑:宝马开出“空白支票”

  不过,事情的发展峰回路转。伴随着央视3·15晚会的日益临近,业内开始传言,此次3·15晚会将会出现一个欧美豪华车品牌。由于央视3·15晚会收视率颇高,对被曝光企业的影响十分巨大。于是,或是与此传闻有关,在3月14日下午,宝马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份《有关宝马发动机凸轮轴螺栓问题的媒体声明》。

  宝马在这份声明里表示,“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已决定进行主动召回。我们会尽快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申请,召回细节将通过官方渠道予以公布。”

  紧接着,颇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检验监管司也发出消息称,“今天收到了宝马中国、华晨宝马关于车辆发动机VANOS调整单元外壳螺栓缺陷的召回申请。”

  这样的“召回申请”引发了业内人士的质疑,有分析人士称,“召回是法定义务,无需申请。企业决定召回后,一般会向质检总局备案召回计划或递交召回报告。而宝马却发明了‘召回申请’——一纸无报告、无日期、无原因、无范围、无数量的空文”。

  而资深媒体人于童也向理财周报表示:“宝马3月14日发布的所谓召回有些奇怪,质检总局发布的既不是召回公报,也不是预警信息,也不知道总局发布该信息依据《召回条例》的哪一条,属于召回管理中的哪个环节。”

  于童表示,在这一事件中,宝马存在“多宗罪”: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从投诉数据可以看出该问题宝马早已获知产品存在缺陷,但直至2014年3月14日才向总局汇报,违反了这一条规定,涉嫌“隐瞒缺陷情况”,应当受到处罚。

  二、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七条“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以及第十八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宝马3月14日发布的信息说将召回,但没有及时报备召回信息,没有将缺陷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布,也可能没有通知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涉嫌违反条例第二十条“(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所以说,目前宝马召回还是一张空头支票。”于童称。

  一位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宝马定位于豪华车,定价也颇高,理应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的出行保障和更为尽职的服务。但从拒不召回到突然发布所谓的“召回声明”,这一转变却体现出了宝马对中国消费者的漠视和居高临下,或对其品牌形象造成极大冲击。而对于宝马此次“召回事件”的后续进展及相关案例处理情况,将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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