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广东明珠[-1.46% 资金 研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兴宁市人民政府实施置换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的决议精神,公司同意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润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兴宁市南部新城重点项目用地范围内兴南大道东侧44、45号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1.61亩,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应土地实施置换。该事项于2013年3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置换地块的相关事宜已办妥,公司已领取置换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置换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兴宁市人民政府置换给公司的地块位置:位于兴宁市205国道侧宁新段108号区威景酒店东侧。
2、置换方式:
双方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块一比一等面积的方式完成置换。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置换事宜对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兴宁市人民政府实施置换土地使用权后续进展结果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公司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置换地块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块一比一等面积的方式进行置换,交易定价依据参考了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同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进展结果。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