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郎 中国两大酱香之一” 终于有人跟你杠上了

消费   来源:法治与社会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11-05 17:41:49
  最近,深圳市民顾先生将自称为“中国酱香酒两大之一青花郎”酒的生产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下称,郎酒厂)告上了法庭。
 
  顾先生是一个酒产品的爱好者,其酒量不大,但却喜欢品酒,也小有收藏。青花郎这个产品早先并没有引起顾先生关注,也不出名,在郎酒公司的产品中不是高端定位,但是从2017年5、6月份起,“青花郎 中国两大酱香之一”广告铺天盖地般的压向消费者,从电视媒体,到户外广告,从报纸杂志到电梯、招牌,从央视到地方电台、电视台,可以说,该广告无所不在。因此,自然就引起了顾先生的关注。经不住该广告的诱惑,顾先生购买了一瓶“青花郎”酒,用于招待朋友,结果,在还没有喝酒之前,朋友就说,这个酒其实口感就是很普通的酱香酒,并不是广告中所称的两大之一,顾先生不相信,于是就打开进行品尝一番,结果确实就是很一般的酱香酒的口感,与广告中所称的中国两大之一说法不符。
 
  在白酒市场,大家都知道,在酱香酒中,“贵州茅台酒”一直是居于第一的位置,在传统概念中,第一第二相距不大,如百米赛跑一样,第一与第二的距离可能就半秒不到,因此,顾先生认为,“中国两大酱香之一”中,如果青花郎是第一的话,其口感、品质应该要比茅台酒更好,如果青花郎是第二的话,应该与茅台酒差距不大才是,但是,从其口感上看,青花郎远不如茅台酒,顾先生感觉有点上当受骗的感觉,因此,重新购买了一瓶,发起了诉讼。
 
  顾先生认为,青花郎的广告存在严重的捆绑、误导消费、欺骗消费者的问题。“青花郎”的两大之一没有权威证书给予证明,是谁给他们评估为两大之一的呢?两大之中是第一?还是第二呢?是否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呢?其发起诉讼不仅仅为个人利益,也为了让广大消费者不在被欺骗,规范厂家的商业广告。
 
  在这个案件中,顾先生提出的诉请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青花郎,中国两大酱香白酒之一”的广告语;判令退回原告购买青花郎酒的款项金额988元;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等被告“青花郎,中国两大酱香白酒之一”广告语所涉及的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笔者经过搜索发现,该广告语的全文为“云贵高原和四川盆地接壤的赤水河畔,诞生了中国两大酱香白酒,其中一个是青花郎。青花郎,中国两大酱香白酒之一”。笔者认为,任何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使用明确的广告用语,不得使用歧义语言。我们看到,在一般产品广告中,将产品的品质、科技含量、历史、功能等等具有产品内涵价值的卖点,作为广告的核心内容而给予广而告之。但 “青花郎”的广告中把 “中国两大之一”作为最强烈的卖点,推向广告受众和消费者,不是一般商品的广告形式。其广告语虽然没有明确的指向某台公司,但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什么意思,有捆绑来源、攀附名牌之嫌疑。对于该案进展,笔者将继续给予关注。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esi.com/News/89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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