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和基层河长考核明确

生活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12-02 16:13:57
  东莞: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和基层河长考核明确
 
  “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虚报、瞒报巡查落实情况”“河涌堤岸垃圾堆积,水面漂浮物问题严重”……河长不作为要追责,将面临通报批评、约谈、启动追责处理程序;优秀河长尽职履责,除了通报表扬,还能多发年终奖,对其所在村(社区)奖励100万元,其中5%奖励给优秀村级河长本人。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和基层河长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和基层河长考核作出明确规定。
 
  东莞河涌密布,重污染河涌不少,每条河涌都有河长,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河长履职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巡河工作“走过场”,敷衍了事、被动应对,未真正扛起河长的责任。市河长办副主任刘永定表示,根据中央、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精神,结合东莞实际情况,聚焦水质有效改善,出台《意见》,通过追责惩处和激励表扬等手段,进一步压实压紧基层河长责任,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
 
  履职不到位的基层河长和相关责任人员都要被追责。《意见》对追责的决定机构、适用范围、情形、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市委、市政府是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责任追究工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全市各镇级、村级河长,承担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职责的镇街(园区)有关部门、村(社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是追责的适用范围。追责方式分三种,市政府通报批评、市领导或市河长办进行约谈、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或市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追责处理程序。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意见》对追责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并列明具体内容。其中,镇级总河长(含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追责的情形共16种,其中通报批评、约谈的情形共11种,启动追责处理程序的情形共5种。比如,实际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将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节由市领导进行约谈镇级总河长;责任镇街(园区)河涌水质,连续2年考核不达标,水质还出现恶化,将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或市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追责处理程序。
 
  出现长期不落实河长制工作,造成水环境遭受严重损坏等四种情形,职责范围内的基层河长和相关责任人,将从重进行责任追究。当然,在发生严重水环境损害后,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减轻水环境损害,这样的基层河长,将从轻、减轻或免于进行责任追究。
 
  河长责任重大,不能因为岗位或职务变动而推卸责任。《意见》还特别强调,追责不因责任人的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除,已退休但应当承担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责任。追责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评优结果挂钩,记入干部个人档案。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被市政府约谈的,所在镇街(园区)在当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基层河长干得好不好,年底要考核。《意见》决定对全市镇、村河长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河长办将成立评审工作小组,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特邀代表,评选出优秀河长、不称职河长。其中,全市优秀镇级河长5名、优秀村级河长10名;不称职镇级河长5名左右、不称职村级河长10名左右。优秀及不称职河长名单均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组织(人事)部门,记入干部个人档案。
 
  《意见》界定了优秀河长及不称职河长的评选范畴。在日常工作中,镇级、村级河长履职尽责,责任河涌总体环境较好,未被媒体曝光负面情况,没有出现工业直排偷排、水浮莲漂浮、垃圾围河等情况,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基层河长述职评议中达到合格及以上,都可以参评优秀河长。当然,若受到国家、省、市表扬或媒体正面宣传,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基层河长述职评议中达到良好及以上的镇、村级河长,可以优先作为备选对象。
 
  工作不积极主动,履职不到位,责任河涌被国家、省督察督办,被国家、省、市主要媒体曝光问题,根据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被追责的镇级、村级河长,将按一定的比例评定为不称职河长。 
 
  优秀河长有奖。其中,优秀镇级河长的年终绩效奖金提高一个档次发放;优秀村级河长,对其所在村(社区)奖励100万元,其中5%奖励给优秀村级河长本人,15%奖励给村(社区)领导班子及治水相关工作人员,80%作为该村(社区)河涌管护专项资金。
 
  不称职河长将被全市通报批评。其中,不称职镇级、村级河长还要向市河长办作出书面检讨,并明确整改措施和计划,如期完成整改工作。如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将按照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追究其相关责任。不称职镇级河长,年终绩效奖金降低一个档次发放。不称职村级河长的年终绩效奖金降低一个档次或惩罚性扣除。(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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