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家中起火打开消防栓竟无水状告物业公司获赔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4-10 09:24:32

  东莞新闻:住在樟木头镇的游先生家中突然起火。危急时刻,楼梯处的消防栓竟然没水。近日,游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游先生胜诉并获赔一千元。

  业主:房子着火消防栓却没水

  游先生住在樟木头镇某小区。2013年1月7日上午11点半,小区物管的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座一楼的一户住宅客厅着火。消防部门接警后赶到现场后立即使用物业公司放在楼梯处的消防栓灭火。

  但消防栓里竟然没水,无奈他们只得采取其他措施将火扑灭。火灾致使游先生家沙发烧毁,客厅茶几部分烧毁,还有一些物品也有不同程度损坏。

  “如果消防栓里有水就可以及时灭火,后果也不会这么严重。”游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应赔偿消防栓无水而延误救火期间所损失的财产30%。

  因此他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索赔4万元。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报告表显示:起火原因系电器设备故障引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

  物业:火灾系业主原因所致

  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火灾应是手电筒电池爆炸而引起,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还称工作人员已马上采取了措施,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火扑灭,救火过程并未有任何延误。至于消防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物业公司表示是由于开发商规划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不是物业公司能力范围内所能解决的。

  法院: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涉住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任由小区消防栓无水,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延迟火灾扑救时间,应对所造成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从火灾报告及业主游先生的陈述来看,案涉住宅起火系游先生电池充电时间太长引起。因此,游先生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定物业公司赔偿游先生因消防栓无水而导致的扩大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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