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抱娃撞倒老人致老人多处骨折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12-14 12:49:05
  妈妈抱娃撞倒老人致老人多处骨折
 
  2017年,宝妈沈某抱着小孩,在小区道路上散步,与迎面走过来的张婆婆相撞,致老人倒地多处骨折。张婆婆将沈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沈某夫妇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12月12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法院释法,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2017年12月29日,沈某抱着小孩,在东莞市莞城街道某小区道路上散步,由于孩子挡住视线,与同在该道路上行走的张婆婆相撞。张婆婆年事已高,加之患有骨质疏松症,被撞后倒地致多处骨折。
 
  张婆婆被送入东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婆婆左股骨颈骨折,经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外固定治疗后,遗留左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张婆婆将沈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沈某夫妇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沈某辩称,张婆婆横穿马路且逆行,自己靠道路右侧正常速度行走无过错,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婆婆本身患有骨质疏松也是导致受伤的原因,对张婆婆所受伤害与案涉意外存在的因果关系程度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监控录像显示,双方均以正常的速度在路上行走,并无跑、跳、快走等危险动作,相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双方均未留意对面来人,进而及时避让所致,两人负有同样的安全注意义务。沈某以张婆婆“逆行”为由主张其不存在过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张婆婆虽然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其个人体质状况可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对沈某以此为由提出的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对相撞意外造成的损害,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释法,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各自承担部分责任,沈某按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之后,双方就本案所有权利义务一并终结。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倩法官表示,靠右行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不适用于本案中在小区内散步的行人。自由步行的方向,在法律上没有所谓顺逆的规定,以受害人“逆行”为由请求免除赔偿责任,不能获得支持。 
 
  受害人本身的特殊体质,虽然可能与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有关联,但这不属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
 
  类似这种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意外事件,涉事双方可能既没有故意,亦不存在重大过失,却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使没有过错,基于公平原则,行为人也有分担损失的义务,本案二审正是从该法条出发,说服双方达成调解。(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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