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正式实施

国内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12-17 09:09:09
  《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正式实施
 
  全国首部群众诉求办理的地方性法规《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近日由鞍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今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鞍山市委、市政府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以8890民生问题大数据平台和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建设为抓手,着力解决了群众各类诉求需求。这样的群众诉求办理体制在全国是首创的,保证了群众诉求办理有序、有力、有效运行。
 
  鞍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群众诉求办理的立法工作,将其确定为地方立法中具有支柱地位的立法项目,市委常委会专题审议条例草案,市委主要领导多次就立法中的具体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市人大法制委、社会建设委、常委会法工委、市群众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人大领导带领下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和辛勤的努力,在历时不到十个月的时间里,及时制定出台了这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总结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工作主要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实际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具有鲜明的鞍山特色,充分发挥法治对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第一,突出党的领导,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推进群众诉求办理的领导体系和工作原则。《条例》突出党的领导这个原则,鲜明体现了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政治性,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方参与、全面统筹、协调统一的工作格局。为适应新时期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条例》对群众诉求办理工作原则作出了具有鞍山特色的规定,明确了群众诉求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群众的思想;坚持暴露问题不可耻,解决问题最重要,为民办事最光荣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源头治理,解决共性问题;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唯一评价标准。并提出了建立统一受理、分级负责、高端督办、群众监督、属地与属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求。
 
  第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办理程序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内容。《条例》以规范群众诉求办理工作为抓手,聚焦谁来办理、办理什么、怎么办理等问题焦点,构建诉求人、群众工作服务机构、承办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相对应的制度体系,健全诉求事项的提出、受理、转办、承办、协调、督办、办结、反馈、回访、评价、监督、考核全链条、全流程的工作机制,把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规规定的途径和程序给予合理合法的解决,保障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系统性和有效性。
 
  第三,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群众诉求办理的效率和效果。群众诉求工作涉及全党全社会各个方面,领导体制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组织体系。因此,《条例》设定了市群众工作委员会领导议事,政府主体负责,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群众工作服务机构服务保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同时,考虑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群众诉求办理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大量的群众诉求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管理和办理是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政府的主体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提高群众诉求办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建立大数据应用机制,为多元办理诉求形成合力提供保障。《条例》构建了诉求信息研判、分类、分析、决策转化的体制机制,利用8890平台诉求大数据,发现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或社会稳定风险,为科学决策、精准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建立诉求数据智能化共享机制,推进诉求数据在群众诉求相关机关、单位中的全面分析与利用,促进群众工作服务机构和群众诉求承办单位不断完善工作,建立群众参与、多元共治、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设定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措施,保障群众诉求办理工作有序开展。由于条例涉及的执法主体和部门比较多,为确保条例落到实处,条例设专章对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了设定。规定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通报,群众诉求办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家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公开通报群众诉求办理事例,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针对当前诉求办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对诉求办理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作为失职等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针对诉求人缠访闹访、不依法表达诉求、扰乱诉求秩序等行为作出了依法禁止和依法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条例的全面实施提供了保障。(作者: 刘虹 陈光明)(来源: 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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