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一起违背“自愿原则”的调解案 致民营企业濒临破产

企业   来源:中国商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0-10-28 17:33:26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庞贵唐)日前,本报对“云南‘民企股权转让遭遇空手套'法院调解遭质疑”进行了独家报道后,该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不仅成为关注焦点,同时生存和发展也再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楚雄中院)也对该备受质疑的调解案【 (2018)云23民初25号】启动了“信访核查”程序,表示将尽快给涉案民企一个答复。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近三个月以来,楚雄中院针对该案的听证会已经进行了数次,但核查结果却一直未予公布。
 
  始末原由
 
  2016年1月1日,甲方(转让方)妥甸酱油公司、乙方(受让方)张超、丙方(标的公司)东和大酒店经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中表述:乙方愿意作价人民币6000万元(不合税)受让甲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股权转让的期限、方式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丙方49%的服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同时将丙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180日内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360日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自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项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剩余的丙方51%的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并且甲方应向乙方全部转移丙方有关资料、合同、证照、公章。
 
  且约定2016年1月1日之前酒店的债权债务,均由妥甸酱油公司负责,而东和大酒店装修债务形成于2011至2013年期间,张超根本无权干涉。但是张超却未按约定支付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东和大酒店于 2016年7月起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同时召开股东会免除了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自此,张超脱离东和大酒店经营。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张超应在公司催告后5日内向原股东归还股权,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但经多次催告,张超均予以拒绝。2017年10月,东和大酒店原股东妥甸酱油公司向楚雄州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云2322民初474号】,要求与张超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资格及归还股权等。2018年3月21日,双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张超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资格及归还股权均予以同意,双方就相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自2018年3月21日之后,张超从未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股权提出任何异议。
 
  但是张超却私刻东和大酒店公章与2018年6月代表东和大酒店和康源公司再楚雄中院达成一笔550万工程款和300万违约金,形成总计850万元《民事调解书》(2018)云23民初25号。而东和大酒店直到账户被查封才知道此事。
 
  调解案违背“自愿原则”
 
  据东和大酒店负责人介绍,2018年3月21日之后,张超不管是表象还是法理上,都与东和大酒店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代表东和大酒店做任何事情。楚雄中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云2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足可证明张超的恶意行为”。
 
  此外,张超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私刻东和大酒店公章与康源公司调解案都是其母亲苏小凤一手操作,自己并不清楚。而苏小凤和东和大酒店没有任何关系。
 
  “而且东和大酒店自始至终不知道该调解案的存在,直至酒店账户被法院查封才知道‘被调解’”,东和大酒店负责人如实说。
 
  相关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表述,如因当事人表达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调解协议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应当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无论是程序上的不自愿还是实体上的不自愿,均属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都可以据此提起再审。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张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代表东和大酒店与康源公司达成调解,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即东和大酒店不发生效力。不仅如此,根据现有证据,张超与康辉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明显违反了东和大酒店的“自愿原则”。楚雄中院启动了信访核查程序,应尽快将核查结果通知当事人。核查中,如果楚雄中院发现张超与康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则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张超与康源公司则涉嫌虚假诉讼罪,楚雄中院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责;如果康源公司对于张超的无权代理行为并不知情,则楚雄中院或上级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律师调阅案卷 签收人成谜
 
  此后,东和大酒店代理律师武律师在查阅该案卷宗时发现了一个更加蹊跷的事儿:东和大酒店的调解书由一个叫李晓刚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但卷宗里根本没有东和大酒店出示给李晓刚的授权材料,甚至连李晓刚的身份证、联系方式都没有。不仅东和大酒店不知道李晓刚是谁,甚至楚雄中院也不知道李晓刚是谁。“这个李晓刚到底是否存在,现在都没有人清楚。”东和大酒店负责人气愤地表示。
 
  东和大酒店代理律师武律师表示,张超系基于与妥甸酱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成为东和大酒店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而张超于2018年3月21日的法院公开审理中与我公司原股东妥甸酱油公司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张超丧失了其代表我公司开展民事活动的权利基础。根据法定的忠实勤勉、诚实信用原则,张超在2018年3月21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之后,应立即停止代表东和大酒店开展任何民事活动,更加无权代表东和大酒店指使律师进行涉案调解!所以,虽然张超是名义登记法定代表人,但无权指使律师进行涉案调解,该律师意见不能作为东和大酒店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
 
  民营企业账户被查封两年多濒临破产
 
  “法院能够启动信访核查程序,能为我们民营企业洗清冤屈,我们打心里高兴,但是这个案件(法院)信访核查已经快3个月了,听证会都开了3-4次,目前所有的证据证明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违反自愿原则的冤案,但法院到现在就是拖着不出结果,再这样拖下去,这个(东和大酒店)企业就得破产,几十号员工就得下岗。” 东和大酒店负责人无奈的对记者说。
 
  该负责人称,“因为这个调解案子发生在2018年6月份,到目前为止已经2年多时间了,东和大酒店账户也被冻结了2年多时间,初步核算,给公司已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高达2000多万,由于账号被冻结,员工的社保工资都没法正常发放,全靠股东借贷维持。再这样下去,公司的几十号员工就得下岗,公司也得破产”。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对于东和大酒店目前的遭遇,记者致电负责该案信访核查的承办法官审判监督庭的冯法官了解相关情况,但是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又多次致电楚雄中院新闻中心主任刘亚玲了解相关情况,但是刘亚玲直接拒接,随后记者将采访的内容发信息给刘亚玲。截止发稿,一直未得到回复。
 
  民事调解书是法院作出的,代表国家公权力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机结合,法院负有确保其合法有效的职责。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性质上并无二异,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涉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审判机关的权威。对于确有错误的的生效调解书提起再审是人民法院职责的应有之义,是对我国司法工作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重要原则的贯彻,也是法院能动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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