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中存在哪些垄断行为?

汽车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8-07 08:50:15
  汽车经销中存在哪些垄断行为?
 
  汽车行业存在垄断行为的话题一直不绝于耳,虽然争议不断也没有最终定性,但随着近期发改委与工商总局连续抛出两面反垄断大旗,无疑坐实了行业存在垄断的猜测。其实不管认与不认,在经销商看来,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下游产品价格才是具有绝对控制权的一方。到底汽车经销中存在哪些垄断行为,记者为您一一揭秘。
 
  垄断行为1
 
  滞销车型与原厂配件被强制搭售
 
  [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为经销商制定了强制搭售的商务政策,要求经销商在批售紧俏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和原厂配件。]
 
  目前我国汽车经销市场上常见的搭售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汽车供应商向4S店供应紧俏车型时搭售滞销车型;二是汽车供应商向4S店供应新车时搭售原厂配件。
 
  厂商制定强制搭售商务政策
 
  《反垄断法》虽未明确界定搭售行为,但是,搭售有可能导致构成对搭卖品的排他购买义务,是一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有可能根据第14条条款进行规制。《反垄断法》第17条也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但在实际销售中,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为经销商制定了强制搭售的商务政策,要求经销商在批售紧俏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
 
  汽车供应商向4S店供应新车时搭售原厂配件也一直被经销商所诟病。绝大多数厂商对零部件销售渠道采取垄断经营,尤其是一些豪华品牌,几乎整车都要采用原厂零件。虽然价值高出市场价数倍,但经销商必须销售原厂零部件,不得销售来自市面上的其他零部件。不仅如此,汽车厂商不允许供应商直接向市面供应零部件产品,特别是经销商,否则采取减单或者取消配套资格的惩罚措施。
 
  据某欧美合资品牌4S店的零件采购部门负责人透露,零配件厂为汽车生产企业配套加工的配件,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30%供货给4S店,4S店为了利润,在厂家默许下又加价3 0 %甚至更高卖给车主,最终4 S店卖给车主的配件价格比出厂价翻几番。
 
  法规明文禁止却难施行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显然搭售属于反垄断法遏制的行为之一,但让人无语的是,条款中对于“正当理由”却难以界定。
 
  我国整车市场竞争激烈,单独一家汽车供应商很难在汽车经销市场上被认定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前述两类搭售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要件的可能性不大。
 
  垄断行为2
 
  厂家严控车辆指导价与最低售价
 
  [汽车厂商一般都会在整车定价上做出安排,既有对新车的指导价,也有对售车的最低价。实际上,指导价是一个指令价格,就是一个垄断价格。]
 
  由于渠道单一,各大经销商在实际经销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尤其是在价格方面,汽车厂商都会在整车定价上做出安排,既有对新车的指导价,也有对售车的最低价。
 
  厂家指导价被指垄断价格
 
  一般在汽车出厂时,厂商都会规定好一个指导价,实际上指导价就是一个指令价格,就是一个垄断价格。汽车分析师张志勇表示,在厂商关系中,厂家处于强势地位,国家发改委未来关注汽车行业的价格垄断会放在厂商对于现在市场的控制上。“出台反垄断政策的意义可以说是一个信号,在现在销售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去调节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价格矛盾。”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也称,反价格垄断可以控制经销商不合理的价格,还能给消费者优惠。
 
  除了对新车的价格指导,汽车厂商在向经销商压库的同时,还会对销售车型的最低价进行限定,一旦突破底线,经销商将面临惩罚。
 
  而《反垄断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但严格规定最低售价的做法,实际上限制了经销商之间基于市场需求的公平竞争,无法根据市场合理调节价格。
 
  消费者更希望取消最低售价
 
  在众多垄断行为中,消费者对销售价格也是尤为关注。大部分消费者对所谓的厂家指导价持不信任态度,但相比较起指导价的关注,他们更愿意取消最低售价,希望由市场来定价格。
 
  有点需要注意的是,有经济学理论与实证研究显示,转售价格限制虽可能通过避免搭便车而激励经销商提供服务、增加销量,但更有可能促进生产或经销层面的共谋,导致价格上涨,生产商也可能利用纵向价格限制排斥更有效率的竞争者。因此,欧美韩日澳等地区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记录对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普遍持否定态度。
 
  垄断行为3
 
  进口车总经销商掌控市场主动权
 
  [虽然进口车价格高出国外许多,但各汽车企业在华设立的投资公司即总经销商才是真正的市场赢家,他们实现了对进口车资源、渠道及定价的全面垄断。]
 
  像所有发展形态一样,经过了前期以求为主的发展初期,成熟期的汽车市场让消费者的选购心态有了更理性的一面。面对汽车经销与售后中的虚高价格、限价及搭售等乱象,在销售环节出现的质疑,也让承载这一销售模式体系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饱受诟病。
 
  高端进口车最受诟病
 
  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高端进口车领域。一辆欧洲售价9.1万美元(约合56万元人民币)的宝马6系650i,到中国后售价暴增至150万元以上,不少车企将此归结为中国汽车进口的高关税。因为由于多数跨国车企根据《办法》在我国设立独资子公司,作为总经销商统一管理全国经销网络。
 
  但也有专家指出,我国进口汽车需要缴纳三种税,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按照我国的税率,排量超过4 .0升的进口车按税额最高一档征收,完税后价格增加一倍左右,而事实上绝大多数进口汽车没有到这个排量,纳税低于这一税率,但在中国的售价还是高得离谱。因此,进口汽车的总代理经销模式才是其在华捞金的“罪魁祸首”。
 
  虽然进口车价格高出国外市场许多,但在很多东莞经销商看来自己并非真正获利者,有些甚至是在亏本卖车,各汽车企业在华设立的投资公司即总经销商才是真正的市场赢家。后者实现了对进口车资源、渠道及定价的全面垄断,他们谋取的最大利润最终由消费者埋单。
 
  总经销商垄断市场
 
  据了解,早期国内通过允许成立多个总代理商的形式控制汽车进口贸易。随着汽车销量的不断增加,2005年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跨国公司统一销售渠道,收回原先总代理商的总经销权,最终形成了一家总经销商对市场支配权的绝对垄断。
 
  不仅对车辆掌控如此,对人员的选配权也几乎由总经销商说了算。虽然与总经销商远隔千里,但随时到访的神秘客户,数量与花样经常变更的考核指标,都证明真正的话事权被牢牢掌握在总经销商手中。(来源:南方都市报)
 
  [微调查]
 
  一、您认为目前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具体表现有哪些?
 
  A、厂家规定最低限价(7人,23%)
 
  B、厂家搭售滞销车型与原厂零配部件(13人,43%)
 
  C、厂家对经销商下达考核任务(6人,20%)
 
  D、进口车通过总代理制度掌控绝对话语权(4人,13%)
 
  二、汽车反垄断会带来什么影响?
 
  A、买车价格有望下降(15人,50%)
 
  B、维修价格有望进一步下降(7人,23%)
 
  C、非正规零部件泛滥,质量难以保证(5人,17%)
 
  D、《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得到修改及完善(3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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