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

科技   来源:山西省科技厅  责任编辑:  2013-08-31 11:32:37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有力促进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加快创新体系建设。近日,山西出台了《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发[2013]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为7个部分,全面阐述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指标、主要任务、具体举措等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2.2%,大中型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逐步实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左右,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37人年,全省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5%。
    《实施意见》提出关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鼓励和引导研发投入以企业为主、研发机构主要设在企业、发明专利分布在企业的具体措施。二是针对“512”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部署创新链。围绕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等领域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三是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力度、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水平的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要实施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项目,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开放合作、创新驱动,绿色低碳、生态宜居的原则,建设山西科技创新城。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完善公益类院所改革,深化转制类院所改革,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组建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依法向社会开放;改革科技项目管理机制,项目立项要探索网络和视频评审办法,研究成果的基本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规定了科学技术奖励主要面向企业。
    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科技创新的根本。《实施意见》提出从三方面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一是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或合办科技型企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的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二是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以计入专业工作经历,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优先予以考虑。三是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关于保障促进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是关键。一是规定“十二五”末,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科学技术经费支出所占比例应当达到全国地方平均水平;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所占比例应当达到国家科技进步考核指标要求。二是加强经费监督管理。规定各级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任何部门都不准挪用、不许截留,确保专款专用。三是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在全省落实过程中主要存在研究开发经费认定有异议的情况。为此,规定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配合,对存疑研发经费进行科学界定。
    最后,关于加强领导和强化考核,《实施意见》提出成立山西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相关厅局为成员单位,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开展对各地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目标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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