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恒率队莅莞召开座谈会 广泛征求《条例》修改二稿意见

万象   来源:东莞日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9-11 11:47:07
  肖志恒率队莅莞召开座谈会 广泛征求《条例》修改二稿的意见
 
  肖志恒率队莅莞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加快修订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你的意见很好,我们吸纳,先记下来。”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肖志恒率调研组一行,到我市召开座谈会,征求对《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修改二稿)的意见和建议,当听到各类建言后,当场表示肯定和感谢,称“开门立法好”。
 
  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员金正佳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满堂参加座谈会。
 
  金正佳说,9月1日,《条例》修改二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而这次省人大调研组对该条例意见征求,已经是第三次来莞调研。
 
  “东莞是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外资、台资、港资及民营企业等,你们给我们提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我们也到省内其他地方,还有外省进行调研,目前条例已经做了200多处的改动,但是我们还需要完善,取得各界共识,所以今天再次来到东莞听你们的意见。”金正佳做了简短的开场白后,宣布进入正题。
 
  为提高效率,座谈会采取安排专门人员对条例逐条宣读,与会者对哪一条有意见和建议,该条读完后可立即举手发言。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当中的‘试用期、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有操作性,能否增加住房公积金这一内容进去?”“对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的要求,能否增加对企业服务年限这一资格限定,如果协商代表才入职一两个月,对企业的规模和运作不熟悉,可能理解会出现偏颇”“集体协商要约书是否增加登记制度?”…… 记者现场看到,包括市人力资源局、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台商协会、市外商协会以及28家(包含港台资、外资及其他企业)企业代表,踊跃向调研组建言献策,从用工和就业的实际出发,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肖志恒做总结发言时表示,除去重复的意见和建议,今天他记下了大约20条。他说:“你们提出的意见很有参考价值,省人大常委会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加快修订完善《条例》。”
 
  肖志恒指出,条例立法的宗旨是“双维护、双促进”: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既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又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肖志恒强调,企业与职工是利益共同体,开展集体协商,是对企业职工的尊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不会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延伸阅读
 
  集体协商如何发起和进行?
 
  9月1日,《条例》修改二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修订草案于2013年10月份提出后,因为拟规定职工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制度颇受关注。记者对比最新发布的修改二稿发现,提起集体协商要约的职工人数从三分之一上升到半数以上,集体协商期从60日延长到三个月。
 
  集体协商如何发起和进行?修改二稿规定,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
 
  修改二稿规定,集体协商时,职工一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企业则可以根据年度亏损或者利润下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修改二稿明确,开展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一方产生集体协商代表、不得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同时,职工不得违反劳动纪律不上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开展集体协商,不得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阻止人员、物资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集体协商内容
 
  职工与企业双方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及其他假期;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六)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和奖惩程序;
 
  (七)裁员,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八)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职工与企业双方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