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发布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10-13 07:41:59
 
张建辉绘(人民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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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尊重司法的意识日益增强,并采取了有效措施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但是,在行政执法和应诉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仍然存在着不少亟待改进的问题,亦应引起重视。”近日,出自广东省法制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白皮书”,显示法治政府建设多年后,广东的依法行政仍待加强。

  日前,《2013年度广东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发布,这是广东第三次就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印发“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2013年度,广东省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7408件,数量居全国之首,“说明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得力,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同时,相比2012年,在部分省份行政诉讼案件出现大幅回落的同时,广东省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一审案件数量居全国第四位;全年结案8621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0.4%。

  在省法制办行政复议二处处长黄东翔看来,这本白皮书,更敢于亮丑。“2012年刚推出报告时还较为务虚,不敢写具体案例。今年的报告全部点出具体单位名称,希望能倒逼行政机关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滥用职权,与民争利

  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过罚不相当、执法扰民现象仍然存在

  司法实践中发现,广东简政放权落实不到位,变相进行权力保留以及执行偏差的情况仍存在。如上海某贸易公司诉广东省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26号]中,根据规定,工业盐早已不属于盐业公司的专营范围,但广东省盐务局仍然以“取消审批权不等于取消管理权”为由,认定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从省外购买、调运工业盐的行为违法,并给予了没收原告1164吨工业盐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因适用法律错误,被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

  在调处土地纠纷方面,有的地方将争议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有的地方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为节省成本将“适当补偿”或“相应补偿”变成“随意补偿”或按“成本补偿”……

  去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多起地方政府作出的类似决定。如郑某等17人诉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侵占土地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2013)珠中法行初字第6—22号]中,20世纪90年代,珠海市政府将珠海金湾西湖城区首期R6地块出让给郑某等人,2004年珠海市政府直接占用了已经出让的土地建成珠海市实验中学,但作出的补偿方案是仅退回当年购地款加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引发行政纠纷。

  顶格处罚、过罚不相当、执法扰民现象仍然存在。有一些顶格处罚决定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不合理。例如,广州市城管执法局认定一宗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案例时,对申请人做出最高限额的罚款30万元。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后认为,违法行为事出有因,罚款合法但不合理,明显不当,决定变更罚款30万元为10万元。
 
  为官不为,有法不依

  未依法办事,不断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为行政争议埋下隐患

  少数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识仍较淡薄。例如广东某专修学院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粤府行复〔2012〕59号)中,专修学院申请广东省教育厅办理信息变更备案,被申请人在收到《备案报告》后半年多没有作出任何书面回复,且经再次催问仍无答复,被广东省政府责令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疏于日常监管,仍习惯于运动式执法。如2008年初张某某就未经规划许可,在阳江金山森林公园内建成养猪场,长期经营。直到2013年各部门联合执法,才予以拆除。平时一些本应及时纠正的违法现象,执法机关熟视无睹,在突击行动中却因“时间紧、任务重”,而缺失了部分必经程序,执法行为被阳江市政府确认为违法。

  在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的纠纷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当时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实际情况,给予行政机关适度的“宽容”。但是,从2013年行政诉讼的情况看,广东不少地方政府未依法行政,以致不断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以后发生行政争议埋下隐患。

  如被告阳春市政府在相关法律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向第三人核发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后才与有关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其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提出抗辩。广东省高院认为,“历史遗留问题”只应在特定时代出现,在行政法制较为健全的今天,其不应再成为辩解理由,“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永无止境。

  衙门作风,轻视法治

  相对人知情权、申辩权保障不力,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零”出庭应诉

  2011年7月,广东纪委等4单位选择深圳、佛山、中山市,深圳福田区、佛山南海及顺德区、江门鹤山市等7个市(区),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这在全国省级机关中尚属首次。如今,该项工作试点已3年多。广东很多地市、区、县都已建立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然而在省一级层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仍未取得零突破。

  记者获悉,个别省直机关行政负责人原本提出要出庭应诉,但由于种种顾虑又取消了计划。这表明,省直行政机关和中央驻粤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亲自出庭应诉的积极意义仍然缺乏认识,始终背着“怕当出头鸟”的思想包袱,未能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中起到表率作用。

  此外,还有些机关对法制工作认识不足,不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平时工作中没有法制工作机构的位置,发生行政争议后又要求法制工作机构“摆平”,不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湛江吴川市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安置方案过程中,未依法向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郑某等144人公告新的补偿标准,并征求和听取其意见。广东省政府最终复议决定责令湛江市政府依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济社会建设中重行政效率、轻法律程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此外,从2013年情况看,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知情权、申辩权不力,个别行政机关不讲诚信、不遵守法律等问题仍时有发生,甚至仍有个别县(区)政府公开拒绝执行法院裁定。(贺林平)(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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