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11-20 11:08:16
  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男子崔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在东莞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但他出狱后不思悔改,又重新作案,与同伙以洽谈业务要看样品为名,引开某公司前台业务员的注意,盗走对方两部手机。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崔某被指控涉嫌盗窃罪一案,将择日排期开审。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6月14日11时许,38岁的广东电白男子崔某伙同“肥仔”(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小轿车,来到大朗巷尾社区一家纺织公司附近。崔某下车进入公司前台洽谈业务,“肥仔”则留在车上等候。
 
  公司前台的两名业务员见崔某进来,便上前招呼。崔某声称要看毛料样品,两名业务员便先后离开前台取样。崔某趁无人之时,将放置在前台的一部苹果牌4S的手机(约价值2500多元)、一部三星牌I9300型手机(约价值1500多元)拿走,后与“肥仔”一起驾车逃离现场。
 
  2014年7月4日,民警接报后,经侦查,在大朗大井头村将崔某抓获。破案后,被盗物品均未能缴回。
 
  起诉书称,崔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崔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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