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交通违法行为定为“失信”并进行严惩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1-20 12:13:51
  将交通违法行为定为“失信”并进行严惩

  2月1日起,江苏开车人再有闯红灯、酒驾、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可不仅是面临罚款记分了。1月13日发布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交通失信行为,个人出现并累积后将受到多部门联动惩戒。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可操作的规定,江苏此举在全国还是首次。

  江苏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交通违法行为定为“失信”,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具有首创精神,也是与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有效“接轨”。2012年8月,国务院明确要求建立文明交通的信用等级制度。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纲要》明确,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信用必须行驶在法治轨道上。从程序上讲,江苏省这部法规的出台体现出程序正义。因为该法规是开门立法,去年6月曾公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获得了大多数人的赞同,也广泛征集与吸纳了民意民智,并且规避了一些“唯罚与执罚”的风险,比如,“疏忽大意不会被记录”、“失信记录并非终身相伴”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信用惩戒,作为一种制度与规则,是对失信者与失信行为的惩处,同时,也是给守信者“保驾”,并给信用经济“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去年10月29日在北京表示,2013年以来,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近50万名,限制乘坐飞机、软卧等34万余人次,2万余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履行了义务。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必然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所谓依法“剜烂苹果”。唯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与呵护社会的“诚信小苹果”。对一个人而言,诚信是一种品德,是一种财富;对一个社会而言,诚信是道德的润滑剂,和谐的营养液。 (作者:王旭东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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